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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规定

作者: 陈宜  点击数:   时间: 2014-02-24 19:55:00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监考职责及有关管理规定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考职责
1、期末考试前,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课程、时间、地点及监考教师。由各系负责通知相关监考教师。
2、考试前20分钟,由各监考教师到教务科领取试题,草稿纸,考场记录及有关规定。
2、监考教师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布置,课桌反向按规定排列,清点检查考试人数,座次,宣读《考试规则》和《关于对作弊考生处理试行规定》。
3、监考教师不得解释试题内容,但对考生提出试题不清、分发有误时,应予当面答复。
4、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得谈笑或阅读书报,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迟到、早退。
5、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应督促考生立即离开考场,尽快收集试卷、检查考卷数目,填写好《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及时送交指定地点。
6、监考教师发现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应及时处理,并如实作好考场记录。
二、监考人员不能履行监考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迟到、早退者;
2、私自找人替监考者;
3、在试场内谈笑或阅读书报者;
4、随意离开考场达10分钟者。
三、监考人员不能履行监考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1、被巡考人员在其考场抓到2名以上作弊考生者;
2、被巡考人员在其考场发现有交换试卷者;
3、巡考人员认为其考场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影响者;
4、有人举报,经查实其情节较为严重者;
5、擅自不监者或迟到,造成学生不能按时拿到试题,对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6、由于监考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考生试卷丢失者。
教务处
2003年8月20日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试前,各班级将课桌反向摆放,不得在桌面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并将抽屉内东西清空,搞好教室卫生,按规定排列,保证一个整洁的考场。考试时应拉开走廊窗户的窗帘,打开前后门。
二、考生进入考场前,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衣物、肌肤上;考生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传呼机、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不准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报刊、笔记、草稿纸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三角板、圆规等,除另有规定外,亦可带计算尺或不带程序的计算器,其他物品应放在指定位置;考生进入考场后,应立即检查座位的桌椅,若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图文,应立即报告监考教师,事后发现将以违反考场规则处理。
三、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的位置就座,不得擅自交换座位,并携带能证明身份的有关证件。
四、考生在考试铃响前,不准翻动试卷。开始答卷前必须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不准在试卷密封线以外填写或在试卷上作任何标记。
五、迟到30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准重返考场,考试中一般不得上厕所,特殊情况须经监考老师同意,方准离场。
六、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但发现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时,可举手示意,待监考老师走近后再发问,监考老师应当众给予答复。
七、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特殊规定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不准书写在非正式试卷纸(草稿纸等)上。
八、考生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便说话,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东张西望,不准自言自语,不准互相暗示,不准故作手势,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抄袭他人答卷,不准传递、交换答卷和草稿、字条,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冒名顶替,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不准撕毁试卷,不准擅自变动座位,不准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
九、考试终场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整理好试卷上交后有序地离开考场,超过3分钟者,以违反考场规则处理。
十、考试过程不得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扰乱考场秩序。
十一、严禁请他人代考和替他人考试。
十二、考生应无条件服从监考老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的正常工作。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认真填写《监考情况记录表》,并及时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将按《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即时做出处理。
教务处
2003年8月20日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建设良好的学风,根据国家教委教学[1996]13号《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结合我院近年来加强考试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规定如下:
一、考生凡有以下违反考场规则情况之一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扣50分,给予通报批评。
1、携带、夹带书籍、笔记、字条以及规定以外的文具等进入考室者。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或故意在试卷上作各种符号标记者。
3、在考室内随便说话,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听劝阻者。
4、在考试开始铃响前或结束铃响后强行答题者。
5、不按规定座位入坐答题,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者。
6、在桌椅及附近发现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而不事先报告者。
7、考试期间末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8、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9、在考场院周围喧哗不听劝阻者。
二、考生凡有下列行为已构成作弊事实,该课程学期成绩无效,以零分计,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视其悔改表现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允许给予一次重修或补考。并根据作弊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他人答卷者。
2、为他人提供答卷者。
3、抄袭桌面等处事先写下的公式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4、翻阅并抄袭夹带的材料(书籍、笔记、字条等)者。
5、偷换或互换答卷者。
6、请人代考和替考者。
7、其他串通作弊者。
三、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2005年9月1日
教务处
(责任编辑: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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