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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陈宜  点击数:   时间: 2014-02-24 19:5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对接受普通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 勤
第十一条 学生均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所有教学环节。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学时计算;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每天按六学时计算。学生考勤登记由相关任课教师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若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缺课(含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按第三十四条执行。经批准的学生请假单和有关证明应及时送教务处备查并存档。
第十四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20-29学时为警告、旷课30-39学时为严重警告、旷课40-49学时为记过、旷课50学时及以上为留校察看。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技能操作、口试或撰写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多种形式。考核形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定,报开课系批准,教务处备案。课程的理论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占60%,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和出勤等平时成绩占40%;考查课程的单元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等占40%。实践教学课程(含技能实训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事训练、专业劳动等)采用四级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等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优秀(A):70-84良好(B):60-69为及格(C); 60以下不及格(D)。
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记分册上注明学期总成绩的计算方法,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教学计划单独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技能实训课、综合实训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每学期均独立进行考试或考查,按学期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 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该课程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于期末将上述学生的名单及重修原因,报学生所在的系批准,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所在系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可申请改修体育保健课,但理论部分不能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因课程冲突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缓考时,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擅自缺考处理。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缓考不属于补考,缓考不及格允许正常补考一次。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正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在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实行学分制不安排第二次补考,课程应重修,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二条 依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学生应参加由学院组织的与专业有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相关资格证书,并根据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 除两课、形势政策、体育及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外,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的课程考试,可申请免修,其成绩和学分作为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由任课教师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免修应于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免修手续。具体由本人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核查,系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批。每学期免修课程不超过二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四门(含四门)但未达到六门者,应留级;或修得学分超过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但未达到三分之二者,应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重修,如原专业调整合并、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按下列办法办理: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辅导员确认,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查,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外校拟转入我院的转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发文推荐(附学生的大学学习成绩、加盖录取学校印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经学生本人向我院申请,拟转入系同意接收,教务处审查,分管院长审定,院长审批,学院发文同意接收,再由拟转出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从外省转入的,须再由我院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方可毕业。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系主任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和相应的学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规定学制的二年。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包括理论教学、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持相关证明,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辅导员、系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备案,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由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审查、分管院长审批,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调整合并、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年所有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六门(含六门)以上不及格的;或修得学分未达到该学年应修总学分的二分之一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申请重修或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院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 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八条 学生的奖学金评定、纪律处分具体见《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和《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试行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9月1日



(责任编辑: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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