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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关于印发《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林院纪〔2021〕7号)
2021-12-10 11:22     (点击: )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经党委研究,现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1210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规定,廉政档案建档对象为学院在职在岗的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干部履历表》;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副处级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材料;

(四)廉洁从政承诺书;

(五)审计部门出具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相关材料;

(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

(七)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八)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九)其他能够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遵循《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由学院纪委统一建立,纪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及时将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内容入档,长期保管。

第五条 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要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学院组织、审计、干部本人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学院纪委做好廉政档案相关材料的收集工作,有关材料原则上半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要及时送交。

第六条 学院纪委指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建档和日常管理。廉政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办公室,不得对外谈论档案内容。

第七条 领导干部退休、辞职、病故或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原因退出管理范围三年后,其廉政档案经登记造册并报学院纪委主要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存放和传递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应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严禁私自存放;廉政档案的传递必须通过专人送取,严禁交干部本人自带,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借阅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廉政档案,应填写《干部廉政档案借阅审批表》,由学校纪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的查阅、借用、复印记录。未经批准的,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外借相关资料。

第十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定期对干部廉政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材料缺失、损坏等问题的,应当及时补充完善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内容完整齐全。

第十一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分析汇总,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并向组织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将廉政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交流以及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廉政档案中反映出的干部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整改,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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