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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关于印发《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问题线索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林院纪〔2021〕6号)
2021-12-10 11:15     (点击: )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经党委研究,现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问题线索统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1210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问题线索统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上级纪委监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问题线索管理工作。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驻厅纪检监察组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学院纪委办公室接收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三)从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四)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五)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六)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的办理流程。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学院纪委办公室收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转办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纪委办公室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举报的受理。将举报内容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四)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五条 实行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制度。凡由学院纪委办公室收到的问题线索,通过集体分析研判,按照四类标准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由纪委办公室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报学院纪委书记审批。

第六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受理的问题线索,按下列情况呈报领导批示。

(一)反映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根据要求,报纪委书记阅批后,将原件附函移送至省纪委信访室;

(二)反映涉及厅管干部的问题线索,越级上访、集体上访、联名上访等的信访件,由学院纪委书记阅批后,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将原件附函移送至驻教育厅纪检监察组;

(三)反映涉及校管干部、党员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直接核实处理;

(四)反映不属于学院纪委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问题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由纪委办公室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2.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体、可查性强;反映频次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多;涉及干部人数多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移交的已认定或有一定事实基础的问题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纪委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形成初核报告,提出处置意见,报请学院纪委书记审批。

3.暂存待查类。主要是指问题线索具体、可查性强,但因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员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问题线索。

4.予以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或明显属于主观臆断、乱扣帽子、“挂名”举报;已有结论的同一问题,重复反映;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被反映人已去世;反映已移交司法机关或判刑的领导干部仅属违纪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问题线索。

(二)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对照党纪条规,确有违纪事实,确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问题线索。立案审查报学院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规范问题线索的受理登记。问题线索管理遵循统一受理、集中管理、处置得当、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九条 问题线索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学院纪委办公室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要规范进行登记、建立台账、专人负责,确保每一件问题线索得到有效管控。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留存线索。

第十条 问题线索坚持动态管理。学院纪委办公室定期清理问题线索,对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线索处置方式的,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重新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十一条 查办问题线索,应由二人以上办理,通过分析问题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并写出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提出,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落实。

第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的,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同时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问题线索受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承办人应在问题线索办理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问题线索按“一线索一档案”的原则归档,材料一般按时间前后顺序进行排列、整理、装订。

第十六条 实行问题线索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中故意虚报、漏报、瞒报或隐匿、私藏、遗失线索的,以及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问题线索内容,以信谋私、压信不办、私毁问题线索等情形的,将严格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承办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被反映人的近亲属;

(二)是问题线索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线索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线索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

承办人需要回避,由学院纪委主要领导审批;纪委办公室负责人需要回避,由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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