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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2019-06-17 10:42     (点击: )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促进纪委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度及《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贵责任,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双重领导。学院纪委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条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丰富内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维护党的纪律,切实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积极服务学院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纪委委员会议讨论、 决定有关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充分酝酿、协商讨论,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并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问题,都要经纪委会讨论后,由集体决定。纪委会支持纪委书记按照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纪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创造性地做好工作。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反腐倡廉政策精神,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学院纪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第六条讨论审议院纪委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及重要工作部署。

第七条讨论审议院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审议院纪委向党代会、学院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请示。

第八条研究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提出加强学院纪律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意见。

第九条听取“三重一大”、“六大纪律"、“八项规定”、“四风问题”及“专项审计”等监督情况汇报,排查问题线索。

第十条按规定权限,听取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查办情况的汇报;审议决定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立案;组织案件调查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审议决定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讨论研究学院党委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参加纪委会的人员,除院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四条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讨论确定, 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会议议题和日期一般应提前2天通知纪委委员,以便做好讨论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应在纪委会议召开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形成建议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再提交纪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纪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过程中,各位委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

第十六条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纪委委员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纪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 会后收回。对违反本条规定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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