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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作者: 陈剑勇  点击数:   时间: 2017-03-06 19:25:00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院领导。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
3.学习成绩优良,须获得参评学年同期学院三等奖学金以上,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个别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福建省教育厅下达。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结合各系学生人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系。不足整数的小数部分由学生处统筹。
第六条 为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奉献精神,引导贫困学生积极进取,努力学习,自立自强,诚实守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在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时优先考虑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学生。三年级(五年专高职阶段二年级)候选人承诺受资助的学年在校期间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可视其自愿承诺情况优先入选;一、二年级(五年专高职阶段一年级)候选人承诺在受资助学年内自愿参加勤工助学实践活动的,可优先入选。对已经较长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院内勤工助学劳动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由班级辅导员、班干部和同学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本班申请的同学进行评议,并将初审名单报送各系。
3.系评审小组评审
成立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系学生科科长及各班级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本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并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按指定名额以内人数报学生处。各系应当对获得更高等次学院奖学金的同学择优推荐上报。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特困生,应当优先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
4.院评审委员会确认
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用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酗酒、奢侈消费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奖学金。对有不如实申请、骗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或违反诚实信用,未履行自愿承诺的,应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闽林院﹝2015﹞10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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