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科技校院二年制学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发布时间:2017-03-01 作者: 浏览:

2017 年科技校院二年制学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本简章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报名一、报名资格

现就读大陆地区 81 所学校专科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下表各省市之规定,始具报考二年制学士班资格。

批次

省市

规定

北京

须参加北京市 2017 年高职升本科考试,且公共课考试成绩须达一定分数

标准。

江苏

须参加江苏省 2017 年专转本考试,且统考科目成绩合计须达一定分数标

准。

浙江

须参加浙江省 2017 年专升本考试,且统考科目成绩合计须达一定分数标

准。

广东

须参加广东省 2017 年专插本考试,且统考科目成绩合计须达一定分数标

准。

上海

持有大陆地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以上(含)之证明文件。

福建

须参加福建省 2017 年专升本考试,且统考科目成绩合计须达一定分数标

准。

湖北

须参加湖北省 2017 年专升本考试,且外语考科成绩须达一定分数标准。

辽宁

须参加辽宁省 2017 年专升本考试,且统考科目成绩合计须达一定分数标

准。

上述 81 所学校已公告于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网站「下载专区」,网址为:http://rusen.stust.edu.tw/。如台湾认可之学校有异动时,将以本会网站「下载专区」公告之认可名册为准。

虽就读上述 81 所大学校院,但仍有不予采认之学历,如医事相关学历或非经正式入学管道入学等,已公告于本会网站「下载专区」,请务必确认符合报名资格后再进行网路报名和缴费,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上表中考试名称包含高职升本科、专转本、专升本或专插本考试,以下统称为专升本考试。

本招生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包括就读北京、江苏、浙江和广东 4 省市学校之专科应届毕业生,第二批次包括就读上海、福建、湖北和辽宁 4 省市学校之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时间

第一批次:2017 年 3 月 1 日上午 9 时起至 5 月 1 日下午 5 时截止;

第二批次:2017 年 3 月 1 日上午 9 时起至 6 月 12 日下午 5 时截止。

三、报名费

新台币 2,000 元(约等于人民币 400 元)。申请人依据报名系统产生之缴费说明进行缴费,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四、报名手续

(一)一律至本会网站「线上报名」区进行网路报名,报名后须保留密码,以利日后

登录本会报名系统。

(二)申请人于网上报名后,将须缴交材料转为 pdf 或 jpg 格式后,再上传至报名系统,

上传成功才算完成报名程序。

(三)第一批次在 2017 年 5 月 2 日、第二批次在 2017 年 6 月 13 日下午 5 时前,本会未收到须缴交材料,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完成报名:1.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未缴费者。

3.未上传须缴交材料或缴交材料证件不齐全者。

五、须缴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须缴交材料:以下材料各准备 1 份。

1.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正反面:格式为 jpg,档案大小不超过 5Mb。

2.在校历年成绩单:可不包含最后一学期,格式为 pdf 或 jpg,单一档案大小不超过 5Mb。

3.财力证明:指由银行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1 日(第一批次)、2016年 12 月 1 日至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第二批次)间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之人民币 5 万元以上之存款证明,格式为 pdf 或 jpg,单一档案大小不超过 5Mb,至多 5 个档案。

4.大陆地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 425 分之证明:限就读上海学校的申请人才须上传,格式为 pdf 或 jpg,档案大小不超过 5Mb。

(二)注意事项:

1.各招生学校系组等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资料查询系统」查询。

2.须缴交材料请检查无误后转成 pdf 或 jpg 格式,凡证件不齐全、填写不详尽、转换后之 pdf 或 jpg 格式不清晰或有违反本简章规定者,视为资格不符,不再通知补正,事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

3.所缴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伪造、变造或冒用等情事者,则撤销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毕业后始发现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历证件。

六、填报志愿

申请人应依个人专业及意愿顺序,至多可选填该批次 30 个校系志愿,所选志愿应与申请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所选填志愿中,公立大学共可选填 10 个志愿,每校至多选填 3 个志愿;私立大学共可选填 20 个志愿,每校至多选填 6 个志愿。

贰、审查

各招生学校系组根据申请人之在校历年成绩单及大陆地区专升本考试成绩(由本会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索取)进行综合审查。专升本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一定分数标准才予

以审查,此分数标准于各省市专升本考试分数线揭晓后在本会网站公告。叁、分发录取

第一批次:一、预分发:

(一)本会依据各招生学校系组审查结果及申请人于网路报名时所选填之志愿顺序进

行统一分发,各招生学校系组可不足额录取。

(二)申请人可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0 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预分发结果,获得正取和备取者,称为第一批次预录生。

二、正式分发:

(一)第一批次预录生须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上午 10 时至年 5 月 24 日下午 5 时止,至本会网站报名系统登记参加正式分发,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网登记者,即视同自愿放弃正式分发资格。

(二)本会依据预分发及第一批次预录生登记结果再次进行统一分发,分发时产生之缺额可流用至同校其他系组,流用顺序由招生学校定之,第一批次正式分发结果可于2017 年5 月26 日上午10 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本次分发不再列备取生,获录取者,称为录取生,取得来台就学资格。

第二批次:一、预分发:

(一)本会依据各招生学校系组审查结果及申请人于网路报名时所选填之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招生学校系组可不足额录取。

(二)申请人可于 2017 年 7 月 4 日上午 10 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预分发结果,获得正取和备取者,称为第二批次预录生。

二、正式分发:

(一)第二批次预录生须于 2017 年 7 月 4 日至年 7 月 5 日下午 5 时止,至本会网站报名系统登记参加正式分发,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网登记者,即视同自愿放弃正式分发资格。

(二)本会依据预分发及第二批次预录生登记结果再次进行统一分发,分发时产生之缺额可流用至同校其他系组,流用顺序由招生学校定之,第二批次正式分发结果可于 2017 年7 月7 日上午10 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本次分发不再列备取生,获录取者,称为录取生,取得来台就学资格。

肆、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一、录取生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一)就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之委托书影本(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四)如有突发疫情,依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之健康检查措施办理。

二、录取生经许可来台者,应于来台前完成学历(力)证件验(认)证:

毕业证(明)书及在校修业期间完整之成绩单,须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申请代办认证。

伍、抵台入学注册

一、录取生须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开学具体时台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之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毕业证(明)书及修业期间完整成绩单的认证报告)、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陆、学习年限

二年制学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以 2 年为原则。

柒、学位

录取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发给证书。

捌、其他

一、录取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规。

二、录取生来台就学及其家属来台探亲之相关入出境规定,以下表件及范例可至本会网站

「下载专区」下载(http://rusen.stust.edu.tw/):

(一)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就学送件须知。

(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就学线上申办送件须知。(三)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探亲。

三、至迟应于入境后 7 日内由台湾指定医院依卫生福利部指定检查项目完成健康检查,并于单次入境证到期前检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文件,委托学校或直接向移民署申请换发多次入出境证;逾期未换证将可限令出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得继续该阶段之修业,并依规定取得该学位。

五、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分等情事,应于生效之翌日起 10 日内至移民署换发单次出境证,并于单次出境证效期内离境;应届毕业学生应于毕业后 1 个月内换发单次出境证,并应于毕业后 1 个月内离境。

六、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之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18 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七、申请人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 1 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 1 个月内正式答复。

八、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九、申请人于报名系统所填录之资料,仅作为本会招生及相关研究使用,且除提供申请人个人、受理申请学校、移民署、教育部及其委托之学历查证单位、报考测验或检定之单位使用外,其余均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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