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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作者: 陈剑勇  点击数:   时间: 2015-03-04 11:21:00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福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闽财教[201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对在校生5%左右的特别困难家庭学生(以下简称“特困生”)每生每年补助4000元,对在校生15%左右贫困家庭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每生每年补助2500元。资助比例一般不低于在校专科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年度未受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奢侈浪费。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评审
第五条  学生处根据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结合各系学生人数,将资助名额分配到各系。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
请表》。
2、班级评议小组初审
班级辅导员组织由班干部和学生代表5-9人组成的评议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拟定班级享受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系复审。
3、系评审小组复审
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系学生科科长、各班级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各班级提交的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当年度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1. 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核
学生处对各系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后,报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八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酗酒、奢侈消费等行为者,一经发现停止发放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暂行)》(闽林院[2010]96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陈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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