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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2022-04-19     (点击: )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教育部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按相应权限提交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国际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与调整;

4.学院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5.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事项

6.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7.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8.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9.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0.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1.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1.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后备干部的推荐;

2.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3.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4.教授的聘任、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等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项目;

3.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方案执行中发生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项目追加;

2.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方案且未指定专门用途的10万元及以上资金支出;

3.学院受赠的1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方案;

4.用于学院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依照《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议事规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需同时提交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会,且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院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院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院党委工作部、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报告。

第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和处置建议。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重大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系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要实行集体决策,各部门的集体决策形式为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各系部的集体决策形式为系(部)党政联席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并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院领导。

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委工作部 201912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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