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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2022-04-19     (点击: )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施中国共产党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院长依法履行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断完善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 院党委的职责

第三条 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强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管理。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抓好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三章 院长的职责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监察工作。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党员代表大会年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决策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除此之外的日常工作,由个人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党委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二)科学治校原则。正确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制度和方法领导学校,不断提升办学治校水平。

(三)民主治校原则。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理事会、学术组织、群团组织以及专家、教授参与学院治理的作用。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依法治校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制定和完善学院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推进学院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第七条 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一般按照“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分工负责实施—督促检查落实”的程序决策和实施。

第五章  运行机制与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应按照“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的总体要求稳步实施,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要按照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工作职责,认真执行集体决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条 落实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研究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主动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重要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院长除进行正常的工作沟通外,要经常进行交心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营造干事创业的和谐氛围

第十二条 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要求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十三条 完善学术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和完善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四条 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和规范党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以及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议事过程中,凡讨论涉及到本人以及与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类人员的利益问题,如职务升降、工作调动、考核评定、招聘录用和党纪政纪处理等问题,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坚持保密工作制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事后,对会议讨论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除决定传达贯彻的会议决议、决定外,其余讨论内容及其讨论过程不得向参加会议以外的人员泄露,违者按有关纪律严肃查处。

第六章  思想组织保证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把学校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

第二十条 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拓宽党建工作阵地。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完善党建工作保障机制,深入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办法》(闽林院党〔2017〕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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