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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2014-07-15 陈政    (点击: )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精神,持续反对“四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及省上的有关规定,参照兄弟院校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具体实际,本着热情、节俭、规范的原则,杜绝奢侈浪费。现就有关公务接待工作管理规范如下:

一、公务接待范围

学院公务接待对象包括:

1.省部级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2.省林业厅、教育厅领导及其厅领导交办的公务接待;

3.省林业厅、省教育厅处室领导、厅直兄弟院校(单位)领导、各设区市林业局和县(市)区林业局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4.省上各部委办厅局到校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5.南平市相关县(市)区到校工作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6.其它需学院安排的公务接待等。

二、公务接待地点

学院的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食堂(天麟校区第二食堂、江南校区第三食堂),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宴请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安排宴请一次,宴请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因学院食堂无法安排,需到院外安排接待的,须经院主要领导审批。

学院的公务接待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院招待所;因培训办班,招待所无法安排的,联系安排院外学院签订的协议宾馆或饭店住宿。

三、公务接待审批程序

学院公务接待的审批和报销分为院内食堂接待与院外接待两个部分。

1.学院公务接待安排院内食堂部分:由院长办公室填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呈学院领导审批后,按标准安排并通知食堂办理,当餐签字结记,按月结算,结算时经院长办公室统一审核无误后开具发票(附菜单),再把发票呈院长办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已审批的《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交由计财处审核后按财务有关制度规定统一报院长审批报支。

2.学院公务接待安排院外部分:由接待部门事先到院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呈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规定标准另行安排;结算的发票(附菜单)经院长办主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已审批《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交由计财处审核,由计财处呈报院长(或书记)审批后按财务有关制度报支;凡超出审批标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公务接待标准

原则上学院的公务接待按以下标准从严控制。

(一)住宿标准:

1.对来院检查与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需安排住宿的,原则上按来校人员住宿标准联系安排到学院协议的饭店或宾馆住宿, 住宿费自行按上级部门的住宿标准结算。

2.对来院联系与商洽工作的相关人员,需学院安排住宿的,原则上安排在学院招待所住宿;当学院招待所因培训班等原因无法安排需到院外住宿的,须征得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帮助联系安排到学院协议的饭店或宾馆住宿,住宿费用按规定执行。

(二)接待标准:

1.宴请标准:因工作需要确需宴请的,原则上每批客人只安排一次宴请,按下列标准(不含酒水)内从严控制。

省部级(含随行人员):80元/餐.人;

地厅级(含随行人员):70元/餐.人;

县处级以下(含随行人员):60元/餐.人;

陪餐人员:30元/餐.人。

2.工作餐标准:客人在学院逗留期间安排工作餐,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内从严控制。

五、会议接待

学院各种会议接待,严格按照《财政部等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与办理。

六、外事接待

严格按上级外事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发的相关管理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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