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团支部:
根据《经济管理系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实施细则》要求,为做好2018-2019学年第一学期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优”的范围
系部在校学生满18周岁且不超过28周岁的团员都是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对象。
二、推荐对象的条件
团组织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开展“推优”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1.对党的认识清楚,特别是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关键时刻能够立场坚定,思想上要求积极上进,政治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向系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3.平时能积极配合辅导员和系部做好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学院和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院系各项规章制度,未受到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4.上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列班级前1/2(含)名次,学习成绩无补考科目(含选修课、素质拓展课);(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受此限制)。
5.新生第一学期开学至今无旷课现象,且院系扣分各不得超过2分;老生(含新生第二学期)上学期至推优时旷课不得超过4节,院系扣分之和不得超过4分。
6.同等条件下,在院、系两委会和班级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者(干事除外)优先考虑;获得系级以上表彰者优先考虑。
7.所在宿舍在学生宿舍评比中达到合格(含合格)以上;所在宿舍在突击检查或期末总评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舍员不予推荐。
8.属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青年志愿者活动;自觉增强网络文明素养,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志愿行动。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和班级团支部活动的团员不予推荐。
9.属系青年先锋队队员,积极参加先锋队活动,弘扬正能量。不参加队内活动,不予推荐。
10.对于学生团员主要从政治思想、学习成绩、遵守校规校纪、团生活和社会工作中表现等方面来考察。
三、“推优”工作程序
1.由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到会率90%以上),由申请“推优”对象介绍本人学习、工作等基本情况,根据“推优”条件,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经全体团员无记名投票推荐“推优”候选对象;拟推荐的对象得票应超过应到会团员二分之一以上;
2.各团支部召开团支委会议,根据票数及推优候选对象综合表现,研究确定拟“推优”对象;召开会议时,应邀请本班级的青年先锋队队长以上干部列席;
3.拟“推优”对象需填写《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经各团支部审核、审查后,报送至系团总支,由系团总支召开团总支委员会讨论,审议;
4.系团总支将通过审查的拟“推优”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需满五个工作日;
5.系团总支将通过审查的拟“推优”对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推优”对象,上报系相应的各学生党支部。
四、“推优”名额
大一年级上学期班级推优人数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8%,不到1人按1人算;大二年级班级推优人数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5%,不到1人按1人计算;大三年级班级推优人数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不到1人按1人计算。
五、其他事项
1.组织部门在组织政审时应按规定严格把关,做到真实、完整、规范,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负责,对弄虚作假一律取消推优资格,并视其情节予以处分。各团支部会议讨论的情况均应提交会议材料,与拟推优对象有关材料一并上报系团总支。
2.各团支部请于11月7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系团总支组织部审核,逾期不予办理。
3.院系学生干部组织或个人推荐,参照本通知实施。
附件:1.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
2.经济管理系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审核汇总表。
经济管理系团总支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