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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三年制大专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jg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014-11-24      更新时间:2014-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提高综合职业能力。

第三条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根据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既有大学层次的专业知识,又有很强实践能力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教育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的思想政治渗透,作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查,院长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必修课、选修课)和各类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撰写课程论文、课程设计等多种形式。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十二条 考试与考查课程的成绩按照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40%。考查成绩评分,有期中考试的,期中考试成绩占60%,单元考试成绩占20%,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占20%;没有期中考试的,单元考试成绩占60%,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占40%。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军事训练、公益劳动、专业劳动等)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学期结束后应在记分册上标明学期总成绩的计算比例。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考核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医院诊断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可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程合格。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训、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三分之一者,或该门课程有实验、实训,缺实验、实训时数超过实验、实训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实训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三分之一,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的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课程冲突或其它特殊情况要求缓考时,原则上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事先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不准按正常补考。缓考者允许正常补考一次。

第三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除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十九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三)外校拟转入我校的转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发文推荐(附学生的大学学习成绩、加盖录取学校印章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经学生本人向我校申请,拟转入系同意接收,教务处审查,主管副校长审定,学校发文同意接收,再由拟转出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从外省转入的,须再由我校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在不同科类之间转学(如文科、理科、体育、艺术、外语科类之间),且没有足以说明具有拟转入专业特长的材料者;

(三)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特殊专业的学生;

(五)无正当理由者。

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能转学。

第四节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的应持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报学校批准,教务处存档后执行,其它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在校学习期间停学只能一次。

第二十四条 休学或停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系、学院教务处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本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和必要的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按勒令退学处理: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二次者;

(二)替代他人考试或找他人考试代考者。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成绩合格)。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美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毕业时有不及格的课程,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待补考及格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三章 奖励、处罚与考勤

第三十六条 考勤

1、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训、社会实践、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不参加上述活动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以上不到校报到注册或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含两周)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学生旷课一天,按六节课计算。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查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四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省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证明。

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 三年制与五年制高职后二年按本规定执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按闽教[2001]职成29号《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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