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评选学年经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入省相关资助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生活俭朴。

第四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五年制高职必须是五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获得参评学年同期学院三等奖学金以上(含三等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必须位于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的成绩为依据,根据参评当年的综合测评积分排序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全国、省级技能大赛的获奖学生,择优选拔。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在当年省教育厅划分给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学生人数和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综合平衡后,进行名额二次分配。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合并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

第十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由班级辅导员、班干部和同学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本班申请的同学进行评议,并将初审名单报送各系。

(三)系评审小组初评

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系学生科科长、系资助专员、各班级辅导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好中选优,经系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指定名额以内人数报学生工作部。

4.院评审委员会确认

学生工作部汇总各系初审情况,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及时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并颁发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指导各系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在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年中,如有不如实申请、奢靡浪费、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院严重处分等现象,经学院研究,取消该生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追回其所得奖学金、奖励证书。

第十三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闽林院〔2016〕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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