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闽林院〔2019〕35号

 

关于印发《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稿)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6月26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坚持从严治校,违纪必究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学生因其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审查。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不含休学时间,下同)。在处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到期自动解除。

    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事实有深刻认识且表现良好的,按期申请解除察看。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的,应在离校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察看,并在解除察看时提供单位鉴定意见。

在留校察看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一年;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受处分以及留校察看的期限自违法、违纪发生或发现次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处分的期限自原处分期满次日起计算,留校察看延长期自原察看期满次日起计算。处分期内,学生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组织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或社团的;

    (二) 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电台进行各种违纪活动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 违反课堂纪律,严重干扰教学秩序的;

(五) 制贩、出租、传播、收藏或观看黄色淫秽图画书刊或音像制品的;

(六) 辱骂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违纪行为的;

(七) 学生在校期间私自到江、河、湖、海游泳的;

(八) 未经请假批准,夜不归宿的;

(九) 擅自留宿他人、私自在外留宿或在校外租房住宿的;

(十) 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而不听从劝告、态度恶劣的;

(十一)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烟蒂等废弃物,不听劝告或有多次行为,情节严重的;

(十二)污损建筑物或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损坏校园花草、绿篱、树木及卫生、绿化设施的;

(十三)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的;

(十四)学期旷课20-29学时的;

(十五)学期个人扣分累计达50分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参与校园贷,利用网络欺骗、恶意攻击他人,损坏他人财产、声誉的;

(二)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恶意辱骂、轻微殴打他人或者有其他伤害他人身心行为的;

(四) 策划、唆使殴打他人、打架斗殴、挑起事端或以“劝架”等方式为名,促使事态发展,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

(六)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侵占集体经费或破坏公私财物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价值在300元以内的;

 (九) 学期旷课30-39学时的;

(十) 学期个人扣分累计达60分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录音带、录像带等)的;

(二) 违反考场纪律,已构成作弊行为的或帮助他人作弊、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的;

(三) 私自收藏、携带、使用或制贩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的;

(四)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五)带头打架、纠集校内外人员打架、聚众斗殴的;

(六) 故意伤害致他人轻微伤的;

(七) 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提供凶器的;

(八)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九)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非法经营、非法传销或在社会营业性的歌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场所当“三陪”(陪吃、陪跳、陪唱)等的;

(十) 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或道德败坏的;

(十一)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括信件、包裹、电子邮件等)的;

(十二) 隐瞒或捏造事实、伪造或涂改证明、证件或转借他人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行为的;

(十二)  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或侵占集体经费或破坏公私财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价值在300元以上的,600元以下的;

(十四) 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组织或他人利益组织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十五) 学期旷课40-49学时的;

(十六) 学期个人违纪扣分累计达70分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 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在校园内组织宗教活动的;

(二) 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三) 散播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妨碍社会安定和安全的;

(四) 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从事色情陪侍活动或进行色情消费的;

(六) 违反国家禁毒有关规定或参与吸毒活动,情节轻微的;

(七) 侮辱、诽谤、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

(八)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

(九) 学期旷课50-59学时的;

(十) 学期个人违纪扣分累计达80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 学期旷课60学时以上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 认错态度好,能主动坦白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真诚悔改者;

(二) 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三) 有立功表现者;

(四)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 违纪时年龄不满18周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三) 原已受过处分者;

(四) 违纪受到处分后,又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

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 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七) 其他应予以从重处理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三个月后,受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六个月后,能认真改正错误,遵守校纪校规,再无任何违纪行为,受处分后所有科目无不合格成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申请提前解除警告、严重警告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内积极参加学院各类比赛并在校级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三等奖3次的;

2. 受处分应届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或应征入伍的;

3. 受处分学生长期从事志愿服务,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称号或经系部认定在处分期内学生坚持每周参加志愿服务1次,累计不少于15次的;

4.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以市、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为准),以团队名义参加的,受处分学生必须为团队核心成员(以团队所属系或院团委证明为准)。

5. 因旷课受警告处分者在处分期内连续3个月(不含寒暑假)无旷课记录,严重警告处分者连续4个月(不含寒暑假)无旷课记录的;

6.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内进步明显,无违纪扣分和旷课现象,学期综合测评位列班级前30%的;

7. 其它经学院认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情况。

(二)申请提前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得省级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可凭相关材料、荣誉证书抵消其以前所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一次;

2. 获得省级以上学术奖励者或在中国学术期刊分学科排行榜中C等以上期刊(含C等)第一作者发表文章者予以解除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一次;

3. 受处分学生长期从事志愿服务,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称号;

4. 因旷课受记过处分者处分期内连续6个月(不含寒暑假)无旷课记录,留校察看处分者连续7个月(不含寒暑假)无旷课记录的;

5.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内进步明显,无违纪扣分和旷课现象,学期综合测评位列班级前15%的;

6.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到毕业之日处分未期满,符合上述解除处分条件的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党政联席会议,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批准,可予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若处分期内无显著悔改表现,则毕业生做结业处理。

7. 其它经学院认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党纪团纪的学生党团员,由党团组织根据党纪团纪有关条文处理。

第三章  处分及其解除程序

第二十条  处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各系应及时查明违纪事实,掌握确凿证据,一般应于事发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授权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将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签后,由学院行文下达处分决定

(三) 凡给学生记过或解除记过处分,由学院授权各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将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由学生处报学院分管领导会稿、院长审签后,由学院行文下达处分决定

(四) 凡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或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将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上交学生处,报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下达处分决定。

(五) 凡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将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上交学生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下达处分决定,并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须呈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 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科或学生处与有关系联合调查,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上报学院领导同意后,转相关系,作为处分的主要依据。

(七) 学生的处分决定,按审批权限分别在院、系范围内公布,同时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与学生家长。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的,由其所在系指定专人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并找学生谈话,做好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

第二十二条  各系在处分意见形成前,应先将学生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并将拟处分意见及学生享有的权利告知被处分学生,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或文件,送交本人。

第二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由学院委托用人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鉴定,经学院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院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闽林院2018[66])号文即行废止。

 

    附件 1.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2.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处分申请表

 

 

 

 

 

 

 

 


附件1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号

 

所属系部

 

专业、班级

 

家庭住址

 

受处分时间

 

处分种类

 

处分文件编号

 

解除处分时间与依据

 

主 要 错 误 事 实(可附页)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系部

意见

  

                              系 章        年   月   日

                            

学院

意见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系部存档,一份学院存档。

 

附件2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

姓 名

 

专业班级

 

性 别

 

学号

 

受处分时间

年  月  日

处分种类

 

处分文件编号

 

家长

姓名

 

家庭地址及

联系电话

 

 

本学期扣分

 

本学期旷课

 

上学期扣分

 

上学期旷课

 

本人申请(受处分后有何突出表现)

 

 

 

 

 

 

 

                                                   

申请解除处分人签字:                               年    月     日

班级表决结果

辅导员意见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本班共             

参加表决            

其中同意            

其中反对            

班长签名            

系 意 见

 

学 生 处 意 见

 

学 院 意 见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系部存档,一份学院存档。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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