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下午,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党纪学习教育第四次专题学习交流研讨会议在教学楼201举行,支部全体党员通过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学习贯彻《条例》开展学习研讨。会议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副书记陆晓莉主持。

会上,陆晓莉指出,根据支部党纪学习教育安排,本次是我们最后一次学习交流研讨,各位党员同志通过自学及集中学习的方式,联系自身的工作、生活实际,谈体会、谈感谢,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希望各位同志不仅在会上学,更要在会后学,并将学习内容切实贯彻到我们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去。
李玲同志: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增写一款,明确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
工作中应该积极主动,除正常上课,包括领航计划的各种赛项,思政金课等,这些都是我们工作的一部分,应该主动参与。学生的期末考、半期考和党课考试中,我们有出卷的不能透题,监考和录入成绩必须公平公正,不得作假。不碰做人的红线,不破为师的底线,不越党纪国法的高压线,守住规矩的中线。不因敢作为而胡为,也不因守规矩而不为。
作为党员,同时也是思政课教师,我们更要对自己严格要求,既要遵守教学纪律,也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课上课下一致、网上网下一致,不能在课上讲得不错、却在课下乱讲,不能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不错、却在网上乱说。有堂堂正正的人格,用高尚的人格感染学生、赢得学生。要自觉做到修身修为,像曾子那样“吾日三省吾身”,像王阳明那样“诚意正心”、“知行合一”,自觉做为学为人的表率,做让学生喜爱的人。

于蓓蓓同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是廉洁自律的“警示钟”,还是工作作风的“紧箍咒”,其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提到“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说明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不仅在于个人的廉洁自律,更在于是否勤政善为、勇于担当。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躺平式干部”违反党纪国法,应以为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是我们党求得生存、获得发展、赢得胜利的重要密码,过去的辉煌依靠斗争,未来也必然依靠斗争,这要求我们始终保持强烈的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将自律时刻体现在行动之中。
“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党纪学习教育的生命力在于融入日常、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对我们个人真正的考验是日常对待每一件“小事”的态度,身边“咫尺”的细微之处。因此,我认真反思了个人不足,比如,在面对一些复杂问题和困难挑战时,还缺乏足够的勇气和智慧去应对和解决。我将以党纪学习教育为新的起点,坚持原原本本“读”、清清白白“守”、扎扎实实“干”的原则,树立“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的优良品德,形成“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自我革命与斗争精神,主动发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将纪律教育与党性教育、实际工作贯通起来,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见真章。
通过近段时间的党纪学习教育,我更加深刻理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在全党开展集中性学习教育,是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也是一条重要经验”的重要意义。

李晶同志:通过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深刻理解了党纪是党的生命线,是永远的戒尺,要始终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学习教育重在务实功、求实效。作为一名思政教师,要时刻用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时刻提醒自己明纪律、不逾矩,使铁的纪律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将党纪学习教育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切实以实际工作成效检验党纪学习教育成果。

张少伍同志:在对第十章,十一章纪律行为的学习过程中,主要讲的是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规范。工作纪律有20条,生活纪律有5条,主要讲述的是工作和生活中哪些行为不可触碰,我认为最重要的不是条目的处罚条例,而是条目本身的规范。同时生活纪律里也提醒老师一定要注意自身言行。
彭羽扬同志:我主要想和大家交流学习的是《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首先,理解条款内涵。生活奢靡,主要是指党员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明显超过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和当地群众心理承受限度等有奢靡之风的行为。铺张浪费,主要是指在衣食住行、休闲娱乐等生活方面过分讲究排场,为了场面“好看”等目的而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比如某领导干部讲求排场,喜欢在高级酒店豪华包厢宴请宾客,经常一半饭菜被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在思想上以生活安逸和享乐主义为追求目标。追求低级趣味,主要是指党员热衷于庸俗、低级趣味和不良嗜好,与社会正常情趣爱好相背离、引发群众负面评价。比如某党员干部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常以大额钱款购买游戏装备和进行“打赏”,造成不良影响。这些行为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党群关系疏远。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加以党纪约束,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
其次,准确把握适用条件。一是本违纪行为所涉及的消费资金一般来源于本人或其家庭合法收入,即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比如,某党员干部花费数月工资购买牛奶,通过扫描牛奶瓶盖内的二维码给文娱偶像助力投票,然后将牛奶整箱倒掉,引发公众强烈谴责。该行为铺张浪费特征明显,属于本条规定的违反生活纪律的情形。二是本违纪行为以“造成不良影响”为构成要件。一方面,不良影响要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消费标准、风俗习惯等综合把握。另一方面,要看是否影响群众对党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若其生活奢靡等行为未引起群众集中反映,或情节轻微未造成负面评价,没有影响到群众对党员干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则一般不宜认定为违纪。
通过对《条例》第一百五十条内涵和适用条件的分析,我更加明确了我们党员在日常生活中要勤俭节约而不能铺张浪费,要起到表率和带头作用,要培养自己高雅的兴趣爱好而不能追求低级趣味。总之,《条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