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下午,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党纪学习教育第三次专题学习交流研讨会议在教学楼201举行,支部全体党员通过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围绕学习贯彻《条例》开展学习研讨。会议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支部副书记陆晓莉主持。

支部党员同志在通过个人自学的前提下,在会上结合工作实际谈体会、谈感想,并把《条例》中与马院教师工作、学习、生活特别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深度交流研讨。通过学习交流,支部党员同志们更加深刻领会《条例》的内容,并表示将进一步把《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格规范日常的一言一行。

汪秀霞同志:各位老师,《条例》第八章介绍廉洁纪律。具体条目28条,强调的是我们作为一个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强调的是哪些事情不能做。我觉得今年也比较多的改动的地方,跟大家提一点。我们上个星期学校党委青年学习班上,然后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当时的一些感受。这里有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对方企业子女及其配偶的亲属”这个表述也就是说这次党员和党员干部,包括女婿和儿媳妇也要遵守,这是以前没有的。
第九十八条跟我们关系重大,也是我们可能违法违纪的点。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针对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这些,公务员现在对这个比较重视。担心超过标准,会违反廉洁纪律。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条讲的收受会员卡,其实个人来讲我觉得影响不大。然后我感受特别深的是第105条、106条。105条针对离职退休后的这些人。退休后也有专门的一个管理违法的权力。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也就是说我们的领导干部以后他是不能够从事或者是担任原先的工作范围(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是不行的。
第一百零六条要求: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从这100多条,非常的细。我觉得我们整个党中央真真正正的把权利杀害笼子里。试图笼子的一个环节、每一条链子都得非常的扎实。让人无空可转。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违反群众纪律的有八条。我觉得这感受最深是两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其实非常强调公平公正性。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保证了知情权,非常的严格。
群众纪律中,我们党非常重视公平与正义。作为一名老师也要重视公平与正义。比如“给学生分数”就需要保证。给予分数应该有依据如何得分,让学生心服口服。
郑恩莉同志:各位老师,近期我重点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相关内容进行学习,这里主要跟大家汇报关于廉洁纪律的学习体会,什么是廉洁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本章规定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这里特别强调《条例》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同时第一百一十五条 提出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做表率,要从自身做起,不断自我净化,修身律己、廉洁齐家,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作为思政课教师党员,在工作中、生活中、家庭中我们应从自身做起,要把洁身自好作为重要关口,保持良好生活作风,注意言行举止,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弘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涵养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时刻防止麻痹、懈怠、松劲等思想偏差,自觉改进作风、抵制歪风、树立新风,当好优良党风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
最后还是引用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生活是工作的基础,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每一名党员都应牢记,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对我们思政课教师更应是如此,希望以此与大家共勉。

许娜同志: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条例》,这段时间以来,我针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全面、反复的学习。在这里,我就"条例"第八章“对违法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这章节的学习和领会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铸成大错往往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利益开始,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放松了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就要警钟长鸣,在生活中要保持洁身自好的作风,时刻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牢记“两个务必”。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作为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做一名与时俱进、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的共产党员。
谢灿斌同志:根据党纪学习教育安排,下面我就深入学习新修订《条例》第八章和第九章这两部分跟大家分享一些认识和体会。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增加了两个重点。一是严肃查处“四风”隐形变异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治“四风”隐形变异问题,《条例》第九十八条(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规定,“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另外《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均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福利,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将予以相应处分。
二、严查“退而不休”谋利问题。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利用在职时形成的职务影响,退休之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为特定关系人谋利。为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属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改动不多,但意义深远。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形势下党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中依然值得我们警醒,要守好纪律意识,不做侵害群众利益,激化党群、干群矛盾的事。
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一名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思政课教师。

苏朋朋同志:在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对其中的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和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感受尤为深刻。这两章内容不仅对党员提出了严格的行为规范,也为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在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职业道德上提供了重要指导。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强调了党员干部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坚决反对腐败现象。作为思政课教师,我们肩负着将廉洁自律的理念深植学生心中的重任。在课堂上,我们要结合《条例》内容,通过历史故事与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实例,教育学生理解廉洁的重要性,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为将来步入社会成为守法、敬业的技术技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同时,这也提醒自己,作为党员、作为思政课教师,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着重于党群关系的维护,要求党员密切联系群众,不得侵犯群众利益。意味着我们要建立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确保教育公平,尊重每一名学生的权益。在教育教学中,要努力倾听学生的声音,在学习和生活中,要关注他们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尽可能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通过课程讨论、社会实践等方式,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让他们明白作为未来的职业人,必须时刻谨记服务人民、回馈社会的宗旨。
总之,《条例》的学习不仅加深了我对党的纪律规矩的认识,也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一名高职院校思政课教师的责任与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我将更加自觉地将《条例》的精神融入教育教学中,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时代青年。
(初审/许娜 复审/李佳 终审/陆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