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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2

    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

    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室系部馆中心、工会、团委:

    2016年元旦、春节将至,本学期工作也即将结束,这些重要时间节点历来易发、多发违纪和“四风”问题。全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务必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落实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关于全省教育系统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九严禁、两坚持”》(闽教监〔2015〕2号)和教育部“六条禁令”等纪律要求,现就加强学院“两节”和期末期间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纪律观念,严守纪律红线

    全院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把党的纪律铭刻在心,严格遵守省委反腐办“九严禁、两坚持”和教育部“六条禁令”,自觉践行《准则》和《条例》要求,院党委再次重申:严禁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接待走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严禁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严禁违规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学院全体教职员工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不得利用考试、补考、辅导、入党、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等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任何的宴请和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自觉当好廉洁从政从教的表率。

    二、加强责任担当,做到履职尽责

    院、处(系)两级领导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务必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进上级党委部署,要结合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的学习贯彻,结合各项工作安排,及时将“九严禁、两坚持”和“六条禁令”纪律要求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切实加强“两节”、期末期间党员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严格执纪

    院纪检监察部门、各总支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对各部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群众举报,对党员干部、教职工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及时制止。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查快处“两节”期间顶风违反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问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有关领导责任,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

    2016年1月10日前,各部门要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贯彻情况及时上报院党委办公室和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599-8461596 8467241

    监督举报箱设在江南校区和天麟校区监察室门前。

    附件:

    1、省委反腐办“九严禁、两坚持”

    2、教育部“六条禁令”

    3、文件精神传达贯彻情况报告表

    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一、省委反腐办“九严禁、两坚持”

    (一)“九严禁”

    1.严禁违规组织、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2.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3.严禁违规发放和领取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年货节礼等;

    4.严禁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6.严禁借“两节”之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

    7.严禁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以及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

    8.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9.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二)“两坚持”

    1.坚持树立正确的苦乐观,苦群众之苦,急群众所急,切实解决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

    2.坚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精准扶贫的决策部署,改进作风、深入一线,以优良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教育部“六条禁令”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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