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学校安全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以及处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制定一部具有福建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强的学校安全地方性法规,对于保障师生安全,推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责校长
在一些学校安全事故中,存在学校领导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工作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当等因素。在条例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校长必须直接抓校园安全,负安全责任。
《条例》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同时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职责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重在管理,而学校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的举办者、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应在立法层面上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
为此,《条例》规定:“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为了明确各责任主体在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责任,《条例》专门设置“安全管理职责”一章,对不同责任主体明确规定了相应责任,形成有关方面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以切实保障师生安全。
设立学校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具备良好的办学办校条件,形成安全的校园环境,除了应当按学校安全管理要求增配专业保安人员、安装监控和自动报警设备、完善学校安全防护设施等,还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这些工作都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目前教育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应建立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保障的经费保障制度,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认为,学校属于非营利性单位,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无力救助,造成受害方权益得不到保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校方救助,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