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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 共青团福建省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年02月19日 00:00 党办 点击:[]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 共青团福建省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团闽委联〔2012〕2号

各设区市团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青工委,省直团工委,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为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搭建平台,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共同研究,制定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共青团福建省委

2012年1月20日

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3号)和《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管理的科学与规范,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团省委联合成立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省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学校部,负责日常联络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各设区市、各高校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和管理市级或校级社会实践基地。

第二章 基地的类型与要求

第四条 基地的类型。省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应重点选择与高校联系广泛、合作成效突出、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街道社区、农村乡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与军事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基地的基本要求。实践基地要结合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需要和自身实际,建有供学生开展项目化实践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器具,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活动项目;要有一整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完备的保障措施,建立针对师生实践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实践团队师生人身安全,确保参加实践活动时所涉及的环境、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和操作过程都要经过由实践基地建设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论证;要做好师生在实践基地内的饮食、住宿等各项保障工作。

第六条 基地的建立。由各高校按要求在现有实践基地中积极申报,并经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或者由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在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本着“共同育人、互惠双赢”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共同建立。

第三章 基地的建设与支持

第七条 大力支持省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各地、各高校要与基地保持定期沟通机制,了解和掌握基地建设与工作动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及时解决基地建设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多渠道解决实践基地建设的资金问题。实践基地建设资金主要采取省级主管部门、学校以及基地所在方三方投入相结合的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各选送高校一定的建设启动经费,学校和基地方提供配套资金,切实保障实践基地的建设经费、更新改造经费以及学生在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加强基地的组织领导。省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在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办公室联合各选送高校或其它指定机构负责。

第十条 严格基地的审核程序。省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应按要求程序通过有关部门审核并进行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福建省名义设立省级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基地的牌匾由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格设计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第十一条 精心选配基地的管理人员。着重选拔那些热爱社会实践工作、思想素质好、懂业务、会管理的负责人,提高实践基地管理水平;要加大实践基地教师的培训,努力培养一支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指导和管理作用。

第十二条 加强实践教育计划与管理。实践基地要根据大学生社会实践特点和基地实际,分层次精心设计,认真做好需求信息的发布、课程资源的开发、教材的选定或编写以及活动项目实施规程的制定和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工作。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中,双方应加强联系沟通,实践基地就接纳学生实践活动与学校签订协议(合同),每次接纳学生活动,均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高度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实践基地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保护人员,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要把大学生社会实践列入教学计划。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教学实际与基地需求信息,积极组织我省大学生在基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使实践活动与学校教育有效衔接。参与实践活动的师生在基地开展活动中,要充分发挥自身学科优势和专业技能,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并结合双方的实际需求,不断开拓新的实践项目。

第十五条 加强校地双方日常联系。可以聘请基地的有关人员做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导老师或顾问,请他们来校为大学生讲课或做报告,不断增强基地的育人意识和责任感。在每年的基地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对于一些优秀的基地和基地指导教师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基地的考核。基地每两年考核一次,可以通过基地工作汇报、相关部门考察、共建学校评议、参与实践学生评价等方式进行检查与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运行机制、实践内容、成果效果、发展建设等方面,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其注销撤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试行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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