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改派

发布时间:2017-03-28 作者: 浏览:

事项名称

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证改派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事项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第十二条

2.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

申报类型

1.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

2.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存于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理流程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办结

法定期限

即办

承诺期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申报材料

1. 省内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省外就业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

(4)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到机关就业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正式入编)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其中的一份;

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其中的一份,同时需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档案接收函》、《调档函》其中的一份。

2. 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报到证原件;

(4)《解聘证明》或《毕业生与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调整为待就业无需提供):

①到机关就业的,提供《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②到国企或事业单位就业(正式入编)的,需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其中的一份;

③人事档案存于人才服务机构并在企业就业的,提供《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派遣合同》其中的一份,同时需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档案接收函》、《调档函》其中的一份。

注意事项

1.毕业生到厦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南京、天津等7个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需提供相应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表。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寄存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待就业改为就业的,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4. 在市、县(区)就业改派的,到当地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实施主体

福建省教育厅

责任部门

行政服务中心

受理地址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学生窗口(福州市鼓屏路162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或14:30-17:30(冬季)

联系电话

电话:0591-87091625、87091603、87091611、87091605

监督电话

电话:0591-87091465

受理形式

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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