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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5-04-29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点击: )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全院固定资产资源的配置,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标准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统计、报告和监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院统一所有,分级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低值易耗品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各使用部门应加强对该类资产的管理,做到配置合理、记录完整,有据可查。尤其对农药、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要求进行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按照《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文件另行下发。

第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通讯工具等。

(四)家具、用具、装具。指各类家具等。

(五)图书、档案。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以及各类档案等。

(六)交通运输设备。指各种运输车辆等。

(七)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第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软件、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均属于固定资产范畴。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按现行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成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使学院固定资产的投资收益权、资产处置权,并对学院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职能挂靠纪检监察室,同时成立固定资产处置鉴定小组。具体组成名单另行下文。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履行资产管理监察、督查、督办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督查、审计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参与并监督全院各类固定资产的清查、清理和处置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使用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鉴定小组由院领导、后勤管理处、教务处、计财处、实训中心、图书馆、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技术人员(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技术审核。

(二)对需处置的固定资产组织鉴定、残值估价等

(三)出具固定资产处置鉴定及处理意见

对于大型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类、医用类等资产,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鉴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校外技术专家等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学院计财处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的财务价值管理,并对全院固定资产账务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学院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各类固定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组织、指导学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固定资产处理收益、赔偿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院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实训中心、图书馆等为学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归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为上述部门的重要职责,其各自具体管理范围如下: 

(一)院办公室负责陈列品及交通运输设备的管理;

(二)实训中心负责所有教务系统(各系、教务处、图书馆、实训中心、成教处、科研处)的实训、教学仪器设备、教学家具及标本的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院所有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家具(办公、生活家具等)、办公设备、医疗设备、食堂厨具、招待所设备以及非(一)、(二)、(三)所述以外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分别归口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行使学院赋予的固定资产的代表权、监督管理权。归口资产管理部门要成立以行政负责人为组长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3人以上),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归口管理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及有关制度; 

(二)负责或参与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购建计划、采购招标、验收入库、标签打印、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

(三)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建立明细分类账,定期与计财处、资产使用部门(或岗位)核对资产账目; 
    (四)负责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检查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并提请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

(八)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本归口管理的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并向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各处室系部中心)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行使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和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其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指定专人为本处室系固定资产具体管理人,负责本处室系所使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参与论证及采购招投标、合同签订、验收等工作,在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标签粘贴和变更。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定期和计财处、资产管理等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目,承办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转移手续,做到人、账、卡、物相符。

(四)每年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占有、使用、保管、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盘点,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清查及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填制等工作。

(五)督促做好本部门各类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杜绝闲置,合理调剂,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六)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及计财处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各受托管理学院各类场馆(馆、室、店面等)的部门应负责对学院委托的场、馆、室、店面及相关配套设施与设备的调剂、使用、维护实施管理,确保其安全与完整。代表学院对委托物业管理的各类资产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使用部门负责专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精密仪器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在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购置、验收、付款、使用、处置等管理环节中,应当做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手续完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把好固定资产购建关,要提前编制购建计划,做好购建论证,避免重复、盲目购建。固定资产购建审批、采购招标按照《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闽林院[2013]7号)执行。学院购建的固定资产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按学院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采购过程中,发生技术参数的变更,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实行验收入库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对采购的实物进行验收,并办理进仓手续,同时所有报销票据应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字审核确认。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登记入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账务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各部门凡因购置、建造、改良、受赠、报损、调拨和划转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减,必须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和计财处办理固定资产增减手续。

(二)基建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应到学院后勤管理处和计财处办理报增手续。竣工但未决算的项目,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三)财务部门设固定资产资金总账、分类账,资产管理部门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部门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与一物一卡的固定资产卡片;各级账务管理单位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领用发出确认制度。资产使用部门领用、借用具体固定资产时,须经学院审批,不得超标准配备、领用和占有。资产领用发出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打印统一编号固定资产标签,并由保管人(使用人)在标签上签名确认后,再由各部门资产管理人逐一粘贴到相应的固定资产上,同时在“福建林职院固定资产领用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

(一)加强对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盗等工作。

(二) 加强日常维护制度建设。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导使用部门具体地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制度,并督促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检查、维修,以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可用。大型、专用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由使用部门另行制定,报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各资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的保管、维护责任具体落实到资产使用部门和具体保管人。使用部门报销固定资产维修费时,须经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五条  实行离任核查移交制度。资产使用部门领导或具体资产管理员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或借用人因岗位变动、调离、退休等原因离任时,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核查,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并填写“福建林职院固定资产移交清单”(见附件二,一式三份)并签字确认,做到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学院内设机构合并、分开等调整相关部门,按“先办理交接手续后进行调整”的原则,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现场财产清查登记。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定期及不定期盘点清查制度。每年11月份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与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12月份完成盘点结果与财务账面价值核对工作。不定期对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敏感性、民用性较强的设备进行抽查盘点,以便掌握其分布和利用情况,防止资产闲置或流失,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及各部门如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财务部门办理捐赠入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不得超标占用固定资产。对于长期闲置、多占的资产,学院有权进行调剂处置。

第三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按照《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2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林计财[2011]161号)规定执行,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利用学院资产(房屋、教室、设备等)进行出租或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等各种创收活动,必须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院领导审批,并按规定上交所有收益。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等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用于社会化服务的固定资产,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协议进行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捐赠、报废、报损等形式。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由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由院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一)无偿调拨,是指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有偿方式变更其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是指对固定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对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确定为已不能或者不合适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固定资产发生呆账、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院资产的处置应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林计财[2011]161号)等有关政策,根据处置权限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要求根据不同处置方式,分别进行评估、技术鉴定以及公开招投标、拍卖等。各部门未经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        

第三十五条  学院资产处置管理由监察室、计财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各处室系作为具体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参加,反映沟通资产管理与使用状况。技术鉴定人员(专家)由相关部门推荐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建立院内专家库,每次组织实施时选取1-2名专家,必要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按有关程序聘请校外专家,要求到现场鉴定并作出书面鉴定与评估意见。

第三十六条  使用部门对需处置(包括报废、报损、转让等)的固定资产,应填写“福建林职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一)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外,单位价值2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2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查后,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院长)审批后,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四,一式三份),报省林业厅、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二)除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处置,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省林业厅审批后,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 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报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资产报废后,资产使用部门需将报废资产送到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固定资产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国家所有,统一交学院财务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正常工作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第四十条  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若要转为经营性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报财务部门核实,经院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若达到“闽林计财[2011]161号”文规定的,应报上级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四十二条  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计财、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各部门对所占有固定资产是否登记齐全,账实相符,统计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对所占有固定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

(四)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对外投资的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是否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是否经过按规定审批,其收益是否缴交学院财务部门;   

(六)学院固定资产是否遭到侵犯、损害;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具体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院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占有、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实物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擅自将学院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未按规定及时缴交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的;

(五)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不按时上缴的。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追责制度。对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中因管理缺失、使用不当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学院将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按有关资产管理的赔偿办法处理。具体固定资产损失追责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以及资产占用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造成学院资产严重损失、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院内各单位各部门。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计财处及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闽林院[2004]5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林职院固定资产领用表

2.福建林职院固定资产移交清单

3.福建林职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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