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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

作者: 陈剑勇  点击数:   时间: 2015-03-04 12:08:00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有高尚的道德修养。
3、模范遵守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校规校纪和国家法令,评选的上学年度没有受到纪律处分。
4、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和出色地完成组织分配的社会工作及公共事务。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能积极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生产实习、公益劳动;按规定时间获得教学计划要求的技能证书。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没有作弊现象。
7、在班级虚心学习并热心帮助同学,外出实习期间,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程,没发生人为的人身、设备、生产事故。
8、经常参加文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坚持早锻、上好体育课,无缺勤,体育成绩达标。
9、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0、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度学习平均成绩名列本班级前1/3名次,曾获学院三等以上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及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福建省教育厅下达。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结合各系学生人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系。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按学院量化积分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递交《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
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2、班级评议小组评议推荐
由班级辅导员、班干部和同学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本班申请的同学进行评议,写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3、系评审小组初评
成立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系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学生处下达的指标,在班级评议推荐和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申请者评选的上一学年度的学年积分之和排序(毕业班和非毕业班积分之和分开排序,各按学生数比例分配名额),初步确定申请者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表2),报学生处。
4、院评审委员会确认
学生处汇总后,拟提出当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报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学校处分者,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陈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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