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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5-01-26 陈政    (点击: )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房产(公房)管理,有效利用房产资源,稳定青年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住房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二、租房对象 已租住公房的教职工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新教职工(含聘用制职工)。

三、过渡性公房安排

1、由需要租住公房的教职员工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视房源情况、经学院研究确定是否能给予安排。原则上两校区只能安排一处,一人只能安排一间。优先考虑安排一线青年教工。

2、向学院提出住房申请的教职工应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江南校区除外):(1)未结婚的职工;(2)在延平区六个办事处辖区内无住房的职工。

3、凡符合上述条件但学院无法提供过渡性公房的,学院以货币补助的形式安排过渡住房,即每月补助每名教职工150元,结婚当月或自行购买住房后即予停止补助。

4、学院有房源可供安排公房时,凡得到公房安排的职工,当月即取消150元/月的房补。

5、凡认租公租房的职工,在公租房交房后的第二个月,即取消150元/月的房补。

四、公房管理相关规定

1、租住人员辞职、调动(以人事处通知为准),应到后勤处办理退房手续,并结清水、电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取得学院公房租住资格的教职工非本人常住学院有权收回住房,出现转借、转租、闲置的,学院按每月20元/m2标准从违约教职工工资中扣缴租金(自学院送达通知书起到退还公房为止)。

3、租住人员不准私自改变公房的原有结构,住房使用者应自负住房的水电费用以及维修费用(水、电维修自付费用以表后为准、含表)。

4、符合租用公房条件的教职工自愿退出公房、结清相关费用后,同样享受150元货币补贴。

5、公租房享受在学院贴补前提下给予一定减免的无房户,在公租房交房两个月后,取消150元/月的货币补贴。

五、房租标准

经咨询南平市房管部门、借鉴相关院校经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租用学院公房者按以下标准执行。

1、没有参加过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助福利的职工的月房租按6.0元/m²(江南校区3.0元/m²,值班人员除外)收取。

2、没有参加过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助福利,但延平区六个办事处辖区内有住房的职工的月房租按9.0元/m²(江南校区4.5元/m²,值班人员除外)收取。

3、参加过房改或已享受过住房货币补助福利,且已结婚或在延平区六个办事处辖区内有住房的职工的月房租按11.0元/m²(江南校区5.5元/m²,值班人员除外)收取。

4、1998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未参加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助福利的教职工,月房租按 4 元/m²收取。

5、天麟校区干训楼的房租按70%计算,江南校区午休房不收费。属于组织调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且夫妻分居两地,在六个办事处辖区内没有住房的住户,免收其房租和水电费。

六、本办法自学院教代会通过之后正式下文执行。

在此前学院颁布的有关住房文件中凡有与本文精神不一致之处,概以本文为准。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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