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学院各技术服务工作,更好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学院各类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根据《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闽林院〔201919号)《福建林业职业这院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闽林院科〔20192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现规定如下。

1条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以学院名义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或平台或部门,包括: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省级鉴定中心、各系建立的技术服务平台及今后学院设立的同类型机构等。

2条  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技术服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福建林业职业学院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闽林院科[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学生实习、实训开展相关工作。

3  技术服务收入按照《福建林业职业学院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闽林院科[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做好成本核算和绩效分配。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分配给相关教职工的报酬计入当年学院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4条  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平台应加强内部管理,按参与人员的实际贡献大小进行绩效分配,各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的工作台账。

5条  学院技术服务机构印章必须由学院党政办统一管理。

6条  凡是以学院名义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协议)均需交一份原件给科研与交流合作处;各项技术服务完成后,需提供一份成果材料给科研与交流合作处存档。

7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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