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的实施意见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的实施意见

为了扩大学院职业技能培训规模,不断完善院系开展技术培训的激励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学院组织或接受委托开展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包括成人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证培训考试、高校1+X技能鉴定等在校生非学历教育专项培训鉴定,及学院接受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委托开展的技术培训与考试等。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分为成人学历教育、在校生非学历专项培训鉴定和社会技术培训三大类。继续教育学院为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和指导部门,相关院系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部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院申报、申请或承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负责培训项目协调、合同审核、项目档案管理。培训实施院系负责培训项目的洽谈、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经费预结算和使用,对经费的使用承担管理责任,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采用项目制管理,按具体项目进行预结算,承办部门自负盈亏。院系充分发挥教学资源优势,主动承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考试,自主组建专项培训师资队伍,确定具体参加人员,填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登记表”,报备后作为计算绩效工资和职称评聘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须以学院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承办院系对外签订协议或合同,合同审签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所收资金全部纳入学院财务账户,专项核算,根据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培训协议、上级批文)开具学院统一票据,相关院系不得使用本单位印章或现金等方式收费,由计划财务处按培训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进度支付经费,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 学院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按实际到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相应的资源使用费和管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成人学历教育

1.由继续教育学院独立承办的大专函授,不进行分成;费用按实际支出结算。

2.学院与校外办学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大专函授;按双方商定的协议进行分成,原则上学院分成不低于30%。

3.本科院校与学院联合在校内举办本科函授;按双方商定的协议进行分成,原则上学院分成不低于60%。

4.本科院校与学院联合在校内举办专本衔接自学考试,按双方商定的协议进行分成。学院承担培训与考试任务的,原则上学院分成不低于60%;由本科院校承担培训与考试任务的,原则上学院分成不低于20%。学院留成部分按学院占50%,承办院系占50%比例分成。

(二)在校生技能鉴定或考试

1. 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与考试,按《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与社会培训管理办法》(闽林院继教〔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

2. 高校1+X技能鉴定(不含理论教学课时)和社会化技能鉴定,按发证单位返还考务费到帐金额分成;学院占15%,承办院系占85%。

(三)社会技术培训

1. 承办院系独立和联合举办的社会技术培训,按实际到帐金额进行分成,学院占15%,承办院系占85%。

2. 由院系自主联系使用财政补贴性社会免费培训项目,按实际拨付金额进行分成,学院占60%,承办院系占40%。

3. 单纯租用学院资源的社会培训、考试和财政指令性培训项目,收入归学院所有,承办院系不参与分成,但可列入院系社会服务收入完成份额。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收入学院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学院教学设施的改善和全院教职工奖励性绩效或追加绩效工资分配。承办院系分成部分,应优先用于培训的成本开支和缴交各类税费(包括师资费、伙食费、住宿费、资料费、交通费和税费等直接费用),各项目开支标准按《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与社会培训管理办法》(闽林院继教〔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技能鉴定、自学考试和财政补贴性免费培训的结余部分可用于本单位教科研经费和教职工绩效或追加绩效分配,上级有规定从其规定执行。社会技术培训结余部分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由承办院系自主分配,分配时应当向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职工倾斜。

第八条 社会技术培训收入纳入学院横向课题项目统计,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收入纳入社会服务创收统计,按学院净收入金额由项目负责人分配到具体参加人员的创收份额,作为职称评聘依据。

第九条 为了提高学院职业技能培训覆盖面和服务质量,鼓励和支持院系承接多部门、多学科、多专业交叉的社会培训项目,项目由学院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所取得的培训收入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分配。

第十条 经费使用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成本开支由承办院系负责人审签,分管院长审批。结余部分分配由承办院系、继续教育学院和人事教育处审签,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社会技术培训需要颁发结业证书或学时证明的,承办院系整理好名册,并附学员报到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结业证书或学时证明,承办院系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承办院系负责人是职业培训的主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职业培训的直接责任人,应承当起项目实施管理、经费使用、监督检查职责,确保项目实施的服务和质量,维护学院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加强对职业培训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项目的服务质量和培训效果。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承办院系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作为各院系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地开展职业培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继续教育学院、人事教育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2019年9月10日之后开展的社会技术培训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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