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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5-08 10:46     (点击: )

闽林院〔201920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经学院2019416日第三届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424日院长办公会研究,2019425日党委扩大会审定,现将修订后的《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9426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校教职工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引导广大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研科研水平,促进产教融合,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福建省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人发〔201220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师〔2018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实行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完善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用人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二条 学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坚持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实行评聘合一;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坚持专家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开、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教师等各类人员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和合法权益,推进学院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师、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文中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根据闽政〔201247号文件精神,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学校教师等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如下:

(一)教师系列职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思政系列职务: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三)实验系列职务: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 正高级实验师。

(四)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以上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由学院在有职数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工程技术等职务岗位,坚持“有聘才有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及学院发展需要,在当年度有岗位职数情况下,经学院考核推荐会议投票通过,送有关单位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聘任。经学院同意申报或考试取得的其它职称系列,在有职数且与主要工作岗位一致予以聘任,与主要工作岗位不一致的其它职称系列不予以聘任。但专任教师可以认定为“双师型”教师,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条 学院根据专业发展与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各系(部)根据学院当年度的岗位职数空额,按照规定比例推荐人选。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学院完成的教学科研任务、岗位需求、结构比例等条件,以及应聘者的业绩条件、系部考核推荐组评审意见、学科评议组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最终由院评审委员会确定各系(部)和各职务系列的晋升人选,聘任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身心健康。具备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学科研能力,可胜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学院规定相应职务级别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量任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师德负面清单“一票否决”。

(一)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须合格以上。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

(二)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间内,不得申报。

(三)正常晋升规定年限内,在教学工作中被确认一级教学事故或出现2次教学事故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1年(出现教学事故当年不得申报,如多次出现教学事故则顺延年限累计计算)。

(四)累计病事假半年以上或经批准国内外脱产进修学习期满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原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五)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聘人负有主要责任,则取消应聘资格,已聘任职务给予解聘,并在3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七)结合从事的工作需要,按规定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八)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任现职后取得的。

第八条 教师、实验技术、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凡申报评聘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分别符合《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思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以上任职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实践要求”,201911日为起算时点,不往前追溯。

第九条 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条件

凡申报评审医疗卫生、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工程技术等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须由学院推荐评审,并符合福建省相关系列职改文件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后,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学院聘任委员会票决通过。

第十条 转系列人员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须转聘同级别且与现任岗位要求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转系列人员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新发表一篇以上所从事专业的论文,并符合现专业技术岗位评聘条件,可申请评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未转系列的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转系列后,需履行现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且需新发表一篇以上所从事专业的论文,聘任年限和业绩成果从聘任同级原专业技术职务起累计。

(二)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中“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要求,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的文件精神,工程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申请转聘同级别且与现任岗位一致的高校教师职称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②学历达到规定要求;③从事教师工作满一年以上,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④课堂教学评价得分达到规定标准及以上;⑤在现工作岗位上新发表专业论文或教研论文2篇(高级)或1篇(中级);⑥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⑦师德师风考核合格。在教师工作岗位上未转系列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转系列后,需履行现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且需新发表一篇以上所从事专业的论文,聘任年限和业绩成果从聘任同级原专业技术职务起累计。

第四章 聘任组织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建立聘任组织,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聘任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组成。负责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领导和决策工作,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第十三条 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

聘委会由学院有关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聘委会人数不少于13人,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学院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聘委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聘委会一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根据具体情况组成新一届聘任委员会。

人事处为聘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审工作由学院主要领导负责,设正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不少于17人,由学科(专业)评议组组长、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组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

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高级职务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7人,中级职务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正高级职务的由本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评议副高级职务的由本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由本学科(专业)具有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院学科评议组由校内外专家担任,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校外专家可以从省内外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聘请,也可从省里学科专家评委库中抽取校外专家参加学科评议组;校内专家从学校建立的校内专家库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考核推荐组

学院各系(部)成立考核推荐组,行政部门非教师系列人员的考核推荐分别由党政部门和教辅部门组成2个联合考核推荐组,各考核推荐组由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及教师代表共57人组成。各考核推荐组主要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情况、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向学院提交推荐人选。考核推荐组由各部门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并报人事处备案,任期不超过三年。

各考核推荐组组织召开的评议推荐会要有专人记录,申报人员应在评议推荐会上进行述职。评议推荐会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各考核推荐组应将具体的推荐意见或建议,连同民主推荐票数统计结果一并送交学院人事处。

第十七条 职务评聘异议仲裁小组

职务评聘异议仲裁小组由学校有关领导、监察室、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受理评审对象的申诉。仲裁小组经调查研究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并将有关结论向岗位聘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申诉应在学院公示拟聘人选后一周内,超出期限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聘委会、评委会、学科评议组、考核推荐组和职务评聘异议仲裁小组,在聘任、评议、考核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 聘任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教师、实验技术、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聘任程序

(一)学院在规定的职数范围内公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聘任条件等信息。

(二)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所在系(部)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学历、资历、业绩、科研成果等材料,并对其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晋升职务人员的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后取得。

(三)考核推荐。各考核推荐组对应聘人员的师德、资格、业绩和成果进行考核(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考核推荐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参加,应聘人员须获得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公示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考核推荐过程中,对于有争议或需要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须以书面材料形式向院人事处报告。对于不按规范程序考核评议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系(部)负责人和责任人,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同时取消有关申报人的聘任资格。

(四)资格审核。人事处、教务处和科研处等部门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教学工作和科研业绩进行初步审核、认定。

(五)论文送审。申报高级职务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符合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能证明自己学术水平和能力的代表作(论文著作2件),由学院委托3位省内外的同行专家鉴定(其中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的代表作应至少经1位省外同行专家鉴定)。专家鉴定结果若有“未达到”或“不合格”的(即专家鉴定结果必须全部是“基本达到”或“基本合格”及以上),则不予进入下一环节的聘任程序。鉴定结论当年有效。

(六)学科评议。学科评议组对各考核推荐组推荐的应聘人员进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得院学科评议组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在通过学科评议的人选中,根据得票数,按拟聘岗位数的一定比例(11.2以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

(七)学院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评。学院评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学院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选提交聘委会研究。

(八)聘委会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聘委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为7天。

(十)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结果。岗位聘用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并公布聘用人员名单。

(十一)聘任办理。院长或院长书面授权代理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聘任时间为本聘期的剩余时间),学院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一)按省有关文件要求,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仍按原评审权限报送省各有关评审组织进行任职资格评审,实行评聘合一,有岗位方予以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可先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在有岗位的情况下方予以推荐评审。

(二)评审通过、取得任职资格的,由聘委会确定拟聘人选。

(三)经公示、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院长或院长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同上,聘任时间为本次岗位设置聘期的剩余时间),学院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必要时可以简化考核聘任程序,以引进时所制定的相关引进条件予以确认其拟聘等级后,提请学院聘委会研究确定。

第六章 教科研等成果认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刊物及论文的认定

(一)权威刊物

1.指在CSCDCSSCI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中国科协主管的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包括研究会、协会、分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或“985工程”高等学校学报。

2.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A&HCI全文收录的,以论文被收录时间为准。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

(二)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扩展版)、南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扩展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中所列的期刊,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以及被SCIEISSCIA&HCI全文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211工程”大学学报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视同一篇核心期刊(仅限一篇,不可累计计算和重复使用,且已抵用项目不得作为获奖选项)。

1.本人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一类)获得一等奖1项(1项一等奖只能抵1篇,如果指导教师为2人,则2项一等奖抵1篇,以此类推)。

2.本人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奖1项;如果竞赛项目分为特等、一等和二等,则分别对应金奖、银奖和铜奖;如果竞赛项目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对应金奖、银奖和铜奖(1项金奖只能抵1篇,如果指导教师为2人,则2项金奖抵1篇,以此类推)。

3.本人主持的项目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信息化教学大赛(全国教学能力竞赛)获得一等奖1项。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项、一等奖1项(前5名)、二等奖1项(排名第一)。

5.本人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得集体或个人项目第1名(1项第一名只能抵1篇,如果指导教师为2人,则2项第一名抵1篇,以此类推)。

(三)大学学报级刊物,指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报,须有全国统一CN刊号和ISSN刊号。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视同一篇大学学报级刊物(仅限一篇,不可累计计算和重复使用,且已抵用项目不得作为获奖选项)。

1.本人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一类)获得二等奖1项(1项二等奖只能抵1篇,如果指导教师为2人,则2项二等奖抵1篇,以此类推)。

2.本人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银奖1项;如果竞赛项目分为特等、一等和二等,则一等奖对应银奖;如果竞赛项目分为一、二、三等奖,则二等奖对应银奖(1项银奖只能抵1篇,如果指导教师为2人,则2项银奖抵1篇,以此类推)。

3.本人主持的项目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信息化教学大赛(全国教学能力竞赛)获得二等奖1项。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第6-8名)、二等奖1项(第2-3名)。

5.本人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得集体或个人项目第2-3名(1项只能抵1篇,如果指导教师为2人,则2项抵1篇,以此类推)。

(四)CN期刊,指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同时具有CNISSN号,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学术期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视同一篇CN期刊(仅限一篇,不可累计计算和重复使用,且已抵用项目不得作为获奖选项)。

1.本人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一类)获得三等奖1项(1项三等奖只能抵1篇,如果指导教师为2人,则2项三等奖抵1篇,以此类推)。

2.本人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铜奖1项;如果竞赛项目分为特等、一等和二等,则二等奖对应铜奖;如果竞赛项目分为一、二、三等奖,则三等奖对应铜奖(1项铜奖只能抵1篇,如果指导教师为2人,则2项铜奖抵1篇,以此类推)。

3.本人主持的项目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全国信息化教学大赛(全国教学能力竞赛)获得三等奖1项。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第4-6名)。

5.本人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得集体或个人项目第4-8名(1项只能抵1篇,如果指导教师为2人,则2项抵1篇)。

(五)所有论文不含会议论文(除被SCIEISSCIA&HCI全文收录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外)。

(六)除北大中文核心、CSCDCSSCI刊物外的旬刊、周刊均不予认定。

(七)增刊、专刊、年刊、专辑、一号多刊、文集、内部刊号、借用香港刊号刊物或借用国外刊号刊物在内地出版的、内部交流文章等全部不予认定。

(八)凡是一期(刊物)超过100篇(双月刊、季刊超过150篇)的不予认定。

(九)发表在国内刊物上的论文均须提交中国知网或维普数据库或万方数据库等大型数据库检索证明;发表在国外博物上或被SCIEISSCIA&HCICPCI-SSH(原ISSHP)、CPCI-S(原ISTP)收录的,须提交有关检索证明。没有检索证明的,均不予认定。

(十)两个单位以上主办的学术期刊,以下级单位的级别为准。

(十一)同属不同级别的刊物,以最高级别为准。

(十二)CSSCICSCD CSCDECSSCIE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凡增加的刊物,所发论文的有效期从目录公布当年的11日起算。凡删除的刊物,所发论文的失效期从目录公布当年的1231日止算。

(十三)发表的论文,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文字数应达到3000字及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全文字数应达到4000字及以上。以上字数是指经计算机统计的不含空格字符数。

(十四)送审代表作需通过“中国知网”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查重可根据有关规定由学院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高于25%,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高于20%

(十五)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在学院工作期间均需署名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十六)已经抵用论文的各项成果不能参加绩效工资积分,也不得作为其他各类选项(即一项成果只能使用一次,不得重复使用)。

学术刊物及论文的认定由科研处负责。如有争议,由科研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译著仅限语言专业翻译的学术专著或世界名著,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专著、译著、教材等著作的字数不累计。专著、教材若为合著的,其个人撰写字数以著作中标注的字数为准,未注明个人撰写字数的,按合著人数平均计算字数。

(三)教材须为正式出版,如文中无特别说明,指主编或参编与本专业相关的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 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以“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的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四)国家一级出版社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为准。

(五)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被2所以上同类高校使用的(不含本校),可视同符合上述(三)的要求。

(六)专著、译著的认定由科研处负责,教材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如有争议,由科研处或教务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课题、项目及获奖级别的认定

(一)科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评审、验收,并获准结题。

(二)课题及获奖级别认定。

1.科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下达的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和其它国家专项、国家软科学等项目,以及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大、重点、一般、青年等项目及国家级艺术规划、国家级教育规划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国务院各部委,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社科规划办下达的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教育厅、省林业厅下达的重点项目。

地厅级项目指省政府其它厅局、省委宣传部和市科技局、市科协、市社科联等下达的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教育厅、省林业厅下达的一般项目,以及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

校级项目指学院下达的项目。

2.教改项目的认定

国家级指由教育部下达(或批准立项,下同)的各类项目;由中国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依据教育部(或更高级别的机构)相关文件(或授权,在其下发的立项申报文件中须明示上级文件依据)下达的项目。

省部级指由国务院其他各部委下达的项目;由教育厅下达的项目;由中国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自行下达的项目;由各行业冠名“全国”的行指委、教指委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下达的项目(须与教育厅的文件依据相同并在同一时期执行)。

地厅级指省政府其他厅局下达的项目;设区市教育局下达的项目;由各行业冠名“全国”的行指委、教指委自行下达的项目。

校级指由学院下达的项目。

3.横向课题的认定

对于纳入学院管理的横向项目,根据横向经费到账额度(不含需外拨的经费,由财务处审定)由科研处按以下标准认定相应项目级别(不可累计计算):

1)自然科学类项目:到账经费1万元-10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院级科研项目认定;10万元-20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地厅级科研项目认定;20万元-50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省部级科研项目认定;50万元/项以上,可相当于国家级科研项目认定。

2)社会科学类项目:到账经费1万元-5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院级科研项目认定;5万元-10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地厅级科研项目认定;10万元-20万元(不含)/项,可相当于省部级科研项目认定;20万元/项以上,可相当于国家级科研项目认定。

横向课题经费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院财务部门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

4.实验室(训)建设项目的认定

国家级指经申报并由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实训基地、实验(训)室建设项目。

省部级指经申报由国务院其他各部委批准下达的项目;由教育厅批准下达的项目。

地厅级指经申报由省政府其他厅局下达的项目;由设区市教育局下达的项目。

校级指经申报由学院下达的项目。

项目应同时提交立项文件、建设方案、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实验(训)室建设项目:

1)没有建设方案或申请报告的。

2)因参加全国、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而购置相关仪器设备的。

3)仅购置如服务器、台式计算机(公共机房、专业机房、语音室除外)、便携式计算机、投影仪、空调、服务器、打印设备、照相机、复印机、刻录机等通用类设备,桌凳、静电地板等家具用具,图书、图纸等印刷品(包括晒图),修缮、装修等工程的。

4)购置科研项目与横向课题专用仪器设备的。

5.获奖级别的认定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科技三大奖(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盖省级人民政府章;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科学)

地厅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地厅级科学技术奖、地厅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证书盖市(厅)级人民政府章;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科学)

以上获奖需提供获奖通知文件或证书。

(三)所有业绩成果应与本人从事的工作及学科方向一致。申报人员在学院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应以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署名单位(排名前二)。

(四)课题、项目及获奖级别的认定分别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如有争议,由科研处或教务处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认定,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本人或本人为第一完成人,同时署名单位为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六条 以上《教科研等成果认定的规定》从201971日起实施。在201971日之前取得的教科研等成果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且只能选择一种方法)认定:学院2018年评审职称时的有关文件规定认定;本章的规定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是指学院专职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学院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处、团委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系(部)党总支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总支书记、副书记、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的截止日期以学院当年公布的聘任方案中的时间为准。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任职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一)任现职时间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时间应足年足月,不能四舍五入。

(二)转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以现级别最初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算起。

(三)新入编教师按规定下行业企业实践锻炼,能够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通过相关考核,按其满工作量计算。

(四)从其它高等学校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已经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经专科层次及以上公办学校聘任的,聘任年限、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业绩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内部聘用和劳务派遣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与行业企业实践,符合学院聘任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学历、资历和任职条件的,可以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确定或参评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但不占职数,聘任办法由学院按内聘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有关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根据福建省有关文件规定,高校由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条件等,聘任相应级别的教师职务。

第三十一条 上一年度学科评议组未推荐或聘任委员会未聘任人员(不含因超出当年岗位职数未聘任人员),本年度应聘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须增加与应聘条件相应级别的新成果1项以上(含论文、著作或奖励等,成果截止日期自上一年度应聘成果截止日期至当年度应聘成果截止日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所指市系指设区市(地)、综合实验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学历资历”条件中,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的在职人员,在学期间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第三十四条 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为420学时及以上(系数后,按学年度统计,下同),“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为144学时(院级领导48学时,下同)及以上(系数后,按学年度统计,下同)。教学工作量的认定以教务处审核为准。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在申报人应聘当年,由教务处考核。

第三十五条 此前已具有福建省教育厅(人社厅)等相关部门确认的任职资格人员可直接由聘委会考评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院按规定程序申报、推荐或委托,在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代评的任职资格,学院不予认定。

第三十七条 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收费标准以省物价局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文之日起实施。为实现《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闽林院〔201365号)、《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闽林院〔201367号)、《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社会科学(教育管理)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林院〔2013172号)与本办法的有效衔接,2019年申报职称时,申报人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且只能选择一种方法申报:

(一) 按照2018年的相关规定申报;

(二) 按本办法规定申报。

202011日起全部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项相关规定废止。本办法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除特殊说明外,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思政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2.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3.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

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附件1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思政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促进产教融合,造就一支高素质“双师型”师资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申报助讲、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

第三条 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可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间内,不得申报。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依次数任期顺延1年以上;不合格等次者,依次数延迟2年以上。

4.发生教学事故受到行政处分当年不得申报;任现职期间累计发生教学事故3次及以上者,任期顺延2年以上。

5.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2年以上。

6.学院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第五条 学历要求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大学本科毕业的教师,申报讲师及以上职称应进修完成六门及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参加业务进修培训,每年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教师资格证要求

申报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八条 身心健康要求

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病事假累计达6个月,延迟1年;累计超过12个月,延迟2年。

第三章 助教任职条件

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

学历和任职年限,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经3个月以上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聘任助教职务。

2.具备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教学工作量达到420学时以上(“双肩挑”教师达到144学时以上,下同),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申报聘任助教职务。

第四章 讲师任职条件

第十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

学历和任职年限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大学本科学历,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担任助教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2年以上;

4.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后,经3个月以上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职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420学时及以上,“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144学时及以上(系数后,按学年度统计,院级领导48学时,下同)。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按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完成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任务,以及辅导答疑、作业与试卷批改等全过程工作。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教学评价平均得分(教师)或学生满意度测评(辅导员)在75分以上)。

2.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学校开设公开课(含说课比赛、授课竞赛,下同)2次及以上,评价良好(平均得分75分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教师每两年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每两年累计2周以上到行业企业实践。

2.取得相关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教书育人要求

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学习导师、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体育运动训练队指导教师1年以上,或兼任全国、全省专业技能竞赛指导教师1年以上或兼任行政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含教研室主任)1年以上(博士研究生除外)。

第十四条 内涵建设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门课程(思政课程或课程思政、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或课程创新创业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等)建设或主持1本教材(含校本教材)开发或参编正式出版教材本人编写3万字以上(每部)或牵头新建2个校内实训室或建立2个连续实际承接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含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2.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5名)。

3.主持1项省级教改试点项目或参与1项国家级教改试点项目(前5名)。

4.主持1项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5.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前81项;或指导学生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前31项(选择此项不得参加绩效工资表六的相关积分)。

第十五条 论文要求

CN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

第十六条 教科研与奖励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研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校级教研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省部级的教科研项目(前5名)。

2.个人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党委、政府部门的综合表彰或辅导员所带班级(不含学生个人)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党委、政府部门综合表彰。

3.个人2次获得学院党委、行政的综合表彰或个人获得2次地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的单项表彰。

4.指导的学生在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军事技能、体育竞技等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5.本人在省级政府部门及以上主办的专业技能、教学比赛、辅导员职业能力竞赛、创新创业、教学能力竞赛、竞技比赛等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6.本人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在CN刊物上发表。

7.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1项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

第五章 副教授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

学历和任职年限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大学本科学历应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讲师5年以上(申报截止时限35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

2.取得博士学位后,担任讲师2年以上(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担任讲师职务年限)。

第十八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高职教育理论知识,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教学改革,具有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优秀。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420学时及以上,“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144学时及以上(系数后,按学年度统计,院级领导48学时,下同)。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按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完成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任务,以及辅导答疑、作业与试卷批改等全过程工作。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优良(近三年,教学评价平均得分(教师)或学生满意度测评(辅导员)在85分以上)。

2.在学校开设公开课2次以上,评价优良(平均得分85分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教师每两年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每两年累计2周以上到行业企业实践。

2.取得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教书育人要求

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学习导师、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或学校体育运动训练队指导教师1年以上,或担任全国、全省专业技能竞赛指导教师1年以上或兼任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工作(含教研室主任)1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内涵建设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2门课程(思政课程或课程思政、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或课程创新创业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等)建设或主持2本教材(含校本教材、实训手册等)开发或主持1门课程建设并主持1本教材开发或牵头新建2个校内实训室(基地)。

2.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前3名。

3.主持1项省级教改试点项目,并参与省级及以上教改试点项目(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

4.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5.指导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获前81项;或指导学生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获前31项(选择此项不得参加绩效工资表六的相关积分)。

第二十二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4篇。

2.在大学本科学报、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或编写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8万字以上,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

4.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并获地厅级(不含校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教学成果奖(选择该项不得再选教科研与奖励要求的第5项)。

5.有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与奖励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研科研项目,并参与1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研科研项目(地厅级前5名、省部级前7名)。

2.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的综合表彰或辅导员所带的班级(不含学生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的综合表彰。

3.指导的学生在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军事技能、体育竞技等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本人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教学比赛、辅导员职业能力竞赛、创新创业、教学能力教学、竞技比赛等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4.本人创作的2件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在CN刊物上发表。

5.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

6.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1)。

7.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学校净收入6万元以上或企业捐赠学院资产6万元以上(附合同书、资产入账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副教授任职资格,任职期间除了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实践、教书育人和内涵建设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年限要求。任讲师2年及以上。

2.教学。近2年来,年均超额20%以上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平均得分90分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获得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2)本人主持项目参加全省信息化教学大赛(教学能力竞赛)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3.论文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在CN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7篇,其中至少5篇发表在本科学报及以上刊物,且至少1篇发表在本学科的核心期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5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部)。

4.教科研与奖励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限项目组前3名),或省级二等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持人,或2项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优秀论文一等奖的第一作者。

21项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主持人。

3)指导的学生在国家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4)获得省教育厅及以上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或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人选。

5)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1)。

6)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学校净收入达10万元以上或企业捐赠学院资产10万元以上(附合同书、资产入账证明等)。

第六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大学本科学历应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副高5年以上(申报截止时限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为420学时及以上,“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为144学时及以上(系数后,按学年度统计,院级领导48学时,下同)。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按教学计划安排认真完成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任务,以及辅导答疑、作业与试卷批改等全过程工作。教学效果优秀(近五年,教学评价平均得分(教师)或学生满意度测评(辅导员)在90分以上)。

2.系统指导过1名以上青年教师(辅导员),考核称职(本专业或本学科无青年教师除外)。

3.具有丰富的高等教育教学与实践经验,带领团队开展专业建设或学科建设,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教师每两年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每两年累计2周以上到行业企业实践;

2.取得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内涵建设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专业带头人并牵头主持1个专业建设或主持1门省级课程(含思政课程或课程思政、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或课程创新创业教育、精品课程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等)建设或牵头主持1个专业校级教学资源库建设或主编正式出版1本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2.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参与1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

3.主持1项省级教改试点项目,并参与1项省级及以上教改试点项目(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

4.主持1项教育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教改试点项目。

5.主持建立1个与学院合作开展订单培养或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学本科学报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4篇(均为同一系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均为同一系列)3篇,其中1篇在国家部委、中国科协主管的全国性专业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

2.获得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或国家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名),同时在CN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5篇(均为同一系列)5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2篇发表在本科学报及以上刊物。选择该项不能再选下列教科研与奖励中的第(5)项。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5万字以上/部),或主编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5篇(均为同一系列),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或2篇发表在本科学报及以上刊物。

第三十条 教科研与奖励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项目2项,课题经费合计15万元以上。

2.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的综合表彰。

3.指导学生在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军事技能、体育竞技等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4.本人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信息化教学、竞技比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5.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地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7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6.本人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

7.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1)。

8.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学校净收入达20万元以上或企业捐赠学院资产20万元以上(附合同书、资产入账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教授,任职期间除了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教育教学工作、专业实践和内涵建设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任职年限要求。聘任副教授3年及以上。

2.教学。近3年来,年均超额20%以上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评价平均得分90分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人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

2)本人主持项目参加全国信息化教学大赛(教学能力竞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论文著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其中至少2篇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发表。

2)独立撰写并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20万字以上);或正式出版译著(本人翻译20万字以上/部);或主持编写(主编)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2部(本人撰写20万字以上/部)以上。

4.教科研与奖励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二等奖(第1名)。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一等奖(前3名)或二等奖主持人。

31项国家级教科研项目主持人。

4)获得国家级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或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人选。

5)获3项发明专利(排名第1)或6项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

6)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学校净收入达50万元以上或企业捐赠学院资产50万元以上(附合同书、资产入账证明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业绩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第三十三条 “主持”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均不重复计算,各项成果均不得重复使用。



附件2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学院实验实训技术人员科研、社会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教学、科研服务,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任职资格条件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实验实训技术人员。实验实训技术任职资格分为: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间内,不得申报。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依次数任期顺延1年以上;不合格等次者,依次数延迟2年以上。

4.发生实验实训事故、实验实训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受到处分者,申报时间延迟1年以上。

5.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2年以上。

6.学院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第四条 学历要求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参加业务进修培训,每年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条 身心健康要求

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病事假累计达6个月,延迟1年;累计超过12个月,延迟2年。

第三章 助理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申报助理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经3个月以上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可聘任助理实验师职务。

2.具备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见习一年期满,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申报聘任助理实验师职务。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后,担任实验员职务3年以上,能胜任和履行助理实验师职责,可申报聘任助理实验师职务。

第四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和实验(实训)技术工作3个月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后,任助理实验师2年以上;具备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后(须进修相关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后(须进修相关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取得教师、实验、教育管理系列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任助理实验师职务1年以上。

第九条 实验技术工作要求

1.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术,了解本专业领域实训实习发展动态,能独立设计实训实习方案,有娴熟的操作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指导学生实训实习全过程。

2.能够胜任实践教学的讲解工作,讲解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容易被学生理解和接受,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能够通过实践教学,启发引导学生思维,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

3.认真做好实训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工作,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达到95%以上。

4.担任过1门及以上实践课程的主讲或主持指导工作。

5.独立设计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实训任务,并写出实验报告1篇(2500字以上)。

6.为学校的网络课程、MOOC、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信息化教学竞赛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课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每两年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每两年累计2周以上到行业企业实践;

2.取得相关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教书育人要求

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学习导师、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或学校体育运动训练队指导教师1年以上,或兼任全国、全省专业技能竞赛指导教师1年以上或兼任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博士研究生除外)。

第十二条 内涵建设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门课程(课程思政、课程创新创业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等)建设或主持1本实训教材(含实训手册)开发或参编正式出版教材本人编写3万字以上(每部)或牵头新建2个校内实训室或联系2个实际连续承接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含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2.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前3名或国家级前5名)。

3.主持1项省级教改试点项目或参与1项国家级教改试点项目(前5名)。

4.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新的实验项目并被采纳,使用3年以上,效果良好(附实验方案和完成后的测试记录与实训实习纪录)。

第十三条 论文要求

CN刊物上发表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含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教科研与奖励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研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校级的教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省部级的教科研项目(前5名)。

2.个人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党委、政府部门的综合表彰或辅导员所带班级(不含学生个人)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党委、政府部门综合表彰。

3.个人2次获得学院党委、行政的综合表彰或个人获得2次地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的单项表彰。

4.指导的学生在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军事技能、体育竞技等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5.本人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教学比赛、辅导员职业能力竞赛、创新创业、教学能力竞赛、竞技比赛等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6.本人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在CN刊物上发表。

7.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

8.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第1)。

第五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35周岁以下的教职工须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工作要求

1.掌握本专业实训实习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丰富的实验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技术性问题的能力。

2.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教学手段进行实验教学的讲解工作,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3.担任过2门及以上实践课程或以实验实践为主的理实一体化课程(实验实践环节占50%以上)的主讲或主持指导工作。

4.能独立承担精密仪器、大型设备的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达到95%以上。

5.主持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高难度的实验任务,并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1篇(3000字以上)。

6.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7.为学校的网络课程、MOOC、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信息化教学竞赛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与保障。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课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每两年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每两年累计2周以上到行业企业实践;

2.取得相关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教书育人要求

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学习导师、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或学校体育运动训练队指导教师1年以上,或兼任全国、全省专业技能竞赛指导教师1年以上或兼任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九条 内涵建设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2门课程(课程思政、课程创新创业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等)建设或主持2本实训教材(含实训手册)开发或牵头新建4个校内实训室或联系4个实际连续承接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含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或4项教学、管理信息化项目。

2.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前3名。

3.主持1项省级教改试点项目,并参与省级及以上教改试点项目(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

4.独立设计过4个以上新的实验项目并被采纳,使用3年以上,效果良好(附实验方案和完成后的测试记录、实验实习记录)。

第二十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含实验报告,下同)4篇。

2.在大学本科学报、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3篇及以上。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编写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8万字以上,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3篇。

4.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3篇,并获地厅级(不含校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教学成果奖(选择该项不得再选教科研与奖励要求的第(4)项)。

5.具有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3篇。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与奖励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科研项目,并参与1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科研项目(地厅级前5名、省部级前7名)。

2.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的综合表彰。

3.指导的学生在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军事技能、体育竞技等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本人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教学比赛、创新创业、教学能力教学、竞技比赛等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4.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

5.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1)。

6.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学校净收入达6万元以上或企业捐赠学院资产6万元以上(附合同书、资产入账证明等)。

第六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正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后(其中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2.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且专职从事实验(实训实践)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实验技术工作要求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实践能力,了解国内外的实训实习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能够独立承担课题研究、实验(训)教学工作,系统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2名及以上。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院规定的实践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等任务,每年应系统承担2门实验实训课程,效果优秀(学生评价得分90分以上),撰写较高水平专业实践报告1篇(4000字以上)。

4.能解决本专业实践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能承担仪器设备的研制、改造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实践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课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每两年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行业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实验实训技术人员每两年累计2周以上到行业企业实践。

2.取得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内涵建设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门省级课程(课程思政、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或课程创新创业教育、精品课程或精品资源共享课等)建设或主编正式出版1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2.主持申报并建设1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并参与1项省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

3.主持1项省级教改试点项目,并参与1项省级及以上教改试点项目(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

4.主持1项教育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教改试点项目。

5.主持申报并立项新建1个省级实训基地。

第二十六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学本科学报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4篇(均为同一系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3篇(均为同一系列),其中1篇在国家部委、中国科协主管的全国性专业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

2.获得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或国家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5篇(均为同一系列),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2篇发表在本科学报及以上刊物。选择该项不能再选下列教科研与奖励中的第(5)项。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5万字以上/部),或主编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5篇(均为同一系列),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或2篇发表在本科学报及以上刊物。

第二十七条 教科研与奖励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项目2项,课题经费合计15万元以上。

2.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的综合表彰。

3.指导学生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军事技能、体育竞技等竞赛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4.本人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信息化教学、竞技比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5.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地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7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6.本人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

7.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1)。

8.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学校净收入达20万元以上或企业捐赠学院资产20万元以上(附合同书、资产入账证明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业绩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

第二十九条 “主持”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条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均不重复计算,各项成果均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附件3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

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院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规范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聘任工作,促进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高效精干的管理队伍,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常化工作实施意见》(闽教职改1998012)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院从事教育管理与研究工作的管理岗位人员(不含“以工代干”人员)。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职务资格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间内,不得申报。

3.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5.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和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延迟2年以上。

6.学院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的情形。

第四条 知识与能力要求

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教育管理理论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个人工作总结3000字以上,提合理化建议意见方案3000字以上。

第五条 学历要求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参加业务进修培训,每年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参加省高等教育管理理论课程进修并取得合格成绩,或符合免修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要求

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病事假累计达6个月,延迟1年;累计超过12个月,延迟2年。

第三章 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经3个月以上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或具备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从事高校教育管理与研究工作1年以上,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研究实习员职责,可转正定级聘任研究实习员职务。

第四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个月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后,任研究实习员2年或连续从事教育管理与研究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学士学位或本科、专科学历,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

第十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3.结合本岗位工作,能独立起草有关工作计划、报告、文件、总结等,独立处理工作中的一般疑难问题,能对改进管理工作提出较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论文要求

CN刊物上发表1篇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与奖励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研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校级的教科研项目或参与1项省部级的教科研项目(前5名)。

2.个人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党委、政府部门的综合表彰或辅导员所带班级(不含学生个人)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党委、政府部门综合表彰。

3.个人2次获得学院党委、行政的综合表彰或个人获得2次地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部门的单项表彰。

4.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

5.市级以上立项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3名)。

6.指导的学生在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军事技能、体育竞技等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7.本人在省级政府部门及以上主办的专业技能、教学比赛、辅导员职业能力竞赛、创新创业、教学能力竞赛、竞技比赛等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8.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1项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

第五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2.具备硕士以上学位,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

3.具备本科学历,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重点工作,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3.工作经验在校级以上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校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校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在省级及以上官方主流媒体发表(字数不少于400字)。

4.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较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对学院的改革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5.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CN刊物上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4篇。

2.在大学本科学报、核心期刊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3篇。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编写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8万字以上,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3篇。

4.CN刊物上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3篇,并获地厅级(不含校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教学成果奖(选择该项不得再选业绩成果与奖励要求的第(5)项)。

5.具有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论文3篇。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与奖励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研科研项目,并参与1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研科研项目(地厅级前5名、省部级前7名)。

2.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党委、政府部门的综合表彰。

3.本人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辅导员职业能力竞赛、创新创业、竞技比赛等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4.牵头组织完成一项市级立项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

5.获得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和教学成果奖。

6.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或软件著作权2项(排名第1)。

7.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学校净收入达6万元以上或企业捐赠学院资产6万元以上(附合同书、资产入账证明等)。

第六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任处级以上职务,任副研究员5年以上。

2.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任正科级以上职务,任副研究员8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决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具有丰富的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和指导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工作思路清晰,工作卓有成效。

3.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录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4.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起草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调研报告等,并在实际中应用,且取得良好成效。

第十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学本科学报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4篇(均为同一系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研论文3篇(均为同一系列),其中1篇在国家部委、中国科协主管的全国性专业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

2.获得教师、实验、教育管理职称系列之外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或国家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前3名),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5篇(均为同一系列),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2篇发表在本科学报及以上刊物。选择该项不能再选下列业绩成果与奖励要求中的第(4)项。

3.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部)或译著(本人翻译15万字以上/部),或主编由省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5篇(均为同一系列),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或2篇发表在本科学报及以上刊物。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与奖励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1项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或主持2项地厅级及以上(不含校级,下同)教科研项目,或主持横向课题项目2项,课题经费合计15万元以上。

2.个人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以上的综合表彰。

3.本人在省级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专业技能、创新创业、竞技比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提供证书或文件证明)。

4.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含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地厅级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或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7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5.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1)。

6.在产学研合作、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等方面,学校净收入达20万元以上或企业捐赠学院资产20万元以上(附合同书、资产入账证明等)。

7.牵头组织完成2项省级立项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机关调入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申报工作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522号文件精神,1993311日后,由国家机关调入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具备闽职改字199522号文件要求的学历和任职资历及其它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业绩须是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业绩。

第二十四条 “主持”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同一课题的成果奖励、项目课题、著作和教材均不重复计算,各项成果均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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