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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7-11-22 15:30 人事处    (点击: )

闽林院〔2017104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已经2017512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6月6日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以下简称“因私出境”)管理,确保因私出境登记备案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中纪发〔200426)、《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私事出国(境)是指我院教职工因探亲、访友、继承财产、旅游及其他私人事务出国(境)的,所需费用全额由个人自理或邀请方资助,且原则上应安排在寒假、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

第二章 因私出境登记备案

第三条 以下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

(一)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含本级,下同),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含本级,下同)。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办公室机要员、院长办公室机要员、档案管理员、网络中心主任。

第四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详见附件12)。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汇总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人事处负责汇总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人事处负责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我院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并及时做好变更、增加和撤销工作。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人员应及时办理撤销手续:

(一)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干部。

(二)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过了脱密期即可办理撤销手续。脱密期自学院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并向南平市保密局报送之日起计算。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对应的脱密期分别为2年、1年、6个月。

(三)已开除公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应填写《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详见附件34),并按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

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核保留党籍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审核是否属于在涉密岗位工作还未过脱密期的;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是否属于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范围的、是否属于单位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是否办理请假手续;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核是否属于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按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经党委办公室会同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分管出国(境)院领导、纪委书记、院党委书记审批(详见附件3)。

(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由部门党组织负责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字同意,经人事处会同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核后报分管出国(境)院领导审批(详见附件4)。

(四)中共党员申请因私出境超过6个月的应到党委办公室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且在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五)出国(境)前下列情况有变化的,须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应部门审批备案。

1.目的地发生变化的。

2.因私事出国(境)时间提前或推迟的。

3.因私事出国(境)时间延长的。

4.其他与已审批事项不一致的。

第八条 人事处依据经审批同意后的《备案人员出境审批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同意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详见附件5),实行登记备案的人员持同意申办函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脱密期的。

(四)单位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五)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条件的。

第四章  因私证照管理

第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件实行集中保管、分级管理,严禁个人自行保管。需要集中保管的因私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学院党政正职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按上级规定管理,第二章第三条所列的需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党委办公室集中管理。党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在办妥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报备并上交证件到党委办公室。报备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职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日期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应有明确的出国(境)计划,并按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到党委办公室领取证件。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10天内将证件交到党委办公室;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办公室集中保管。每学期初,学院将对证件上缴情况进行统一核实。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拷贝全院备案人员的证件信息,以便及时掌握备案人员的持证和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第十五条 因私证件丢失的,个人应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作废手续,并向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提交情况说明。

第五章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

第十六条 除第二章第三条所列人员需按本规定实行登记备案外,其他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部门负责管理。因私事出国(境)或办理因私证件,由部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签字同意,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出国(境)院领导审批。如需借用学院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复印件或开具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由个人持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因私事出国(境)介绍信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详见附件6)。

第六章 因私事出国(境)责任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审批等手续或未执行因私证件管理规定,致使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证件或持因私证件出国(境)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学院将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或其他教职工在非节假日因私事出国(境),应按学院规定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党委办公室集中保管,或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件,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或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或瞒报因私事出国(境)等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私事出国()的党员干部,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要按规定把在国()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应将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列入“1+X”专项督查考评,负责监督、检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责任追究,定期或不定期对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件:1.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汇总表

2.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报备登记表

3.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副处级以上干部类)

4.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涉密人员等其他登记备案人员类)

5. 关于同意XXX同志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6.因私事出国(境)介绍信

因私出国(境)相关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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