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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2018)
2018-10-24 10:30     (点击: )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网络创业扶持

政策内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各地可给予一次创业扶持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到贫困村创业

政策内容: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6.创业项目省级资助

政策内容:创业项目申报申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2)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报项目经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拨付3—10万元的扶持资金。

办理渠道:项目申报人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站:http//www.fjbys.gov.cn/zxzx1),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操作步骤为:点击网站右上角“服务平台入口”,选择“个人注册”,进入“创业项目申报”。

7.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政策内容: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9.税费减免

政策内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渠道:各级国税、地税部门

10.支持返乡创业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10亩以上、流转年限3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创业地县级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0元的资金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满3年继续流转的,每年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办理渠道:创业地财政局、人社局

11.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可以以个人名义,向创业所在地基层(社区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办理渠道:所在地基层(社区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

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1.一次性开业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开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在我市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在初创三年内新招用人员,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新招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50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办理渠道: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个人创业场租补贴

政策内容: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可在我市创业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实际支付场地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办理渠道:创业者在租用经营场地满一年后,在每月20日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补贴。

4.“植根榕城”福州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政策内容: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52号)要求,我市每年将评审出100个优秀创业项目,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推荐创业导师跟踪辅导。

办理渠道:按照申报通知,个人申报可向创业实体所在的县(市)区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厦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详见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网:http://www.mnhr.gov.cn

漳州市促进就业创业相关补贴项目

一、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办理渠道: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

办理渠道: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办理渠道: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政策内容:小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附件3),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办理渠道: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精准扶贫工作帮扶的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且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办理渠道:人社部门、各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

三、创业大本营资金补助

政策内容: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文件规定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大本营。根据《福建省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闽人社文[2015]183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52号)文件规定,创业大本营包括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主要有五大类: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村互联网创业园;民营创业大本营;农村创业大本营。

办理渠道:各级人社部门

四、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内容:在漳州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办理渠道: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初创三年内,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按吸纳就业的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0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渠道: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泉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1.一次性开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所在地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其自主创业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

办理渠道: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

2.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不超过3年)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办理渠道:以工商注册地为准,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

3.个人创业场租补贴

政策内容: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在各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外租赁房用于创业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按租赁场所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长2年,每年最高补贴3000元。

办理渠道:以工商注册地为准,向各级人社部门申请。

4.创业项目市级资助

政策内容:对市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市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泉州生源)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创业的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每年市人社局资助20-40个优秀创业项目,给于1-3万元资金扶持。

办理渠道:按照申报通知,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申报平台申报。

三明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在校期间就业创业扶持

求职创业补贴: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下列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

(五)特困人员毕业生。

补贴按2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办理渠道:毕业生在其毕业年度的3月底前向所在高校申请,经高校初审,三明市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高校将补贴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二、离校后就业创业扶持

1.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服务内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后到相应人社部门进行接收登记,是毕业生人事管理的起点和重要环节。做好接收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是各级人社部门掌握毕业生实名信息及其就业状况,有针对性提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数据基础。

办理渠道:申请人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政策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服务需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联系未就业毕业生,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推荐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职业技能;对有见习需求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经验、增强能力;加大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公益性岗位力度,优先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办理渠道:向所在县(市、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

3.就业见习服务

政策内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见习基地,在本单位内部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进行3-6个月的就业见习,享受政府见习生活补贴,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一项促进就业措施。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发放,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省内高校毕业生、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建宁县、清流县、明溪县、宁化县、泰宁县等5个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时间距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周年。已录入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服务管理系统”的,视同未就业。

办理渠道:向所在县(市、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

三、毕业生引才政策措施

1.一次性安家费:符合三明市当年度引进人才指导目录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或到三明市区范围内市属及其以上企业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科毕业生,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安家补助。

办理渠道:向就业所在地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支持: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21号),对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年度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的人才,在闽工作期间由省财政厅给予每月2000元生活津贴,连续发放5年,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省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办理渠道:省直单位、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人才的确认工作由省人社厅负责。

3.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根据《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闽政[2015]1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5〕4号),对入选一般项目、优秀项目、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经3年的跟踪考核后对优秀企业(比例不超过各类项目总数的20%),再次给予同等额度创业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向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也可以通过福建省引进人才网(http://www.fjrs.gov.cn/fjrc)进行下载表格填报或注册填报。

四、鼓励灵活就业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30%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

五、扶持自主创业

1.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将创业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办理渠道: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

2.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

3.创业项目省级资助:创业项目申报申报条件(必须同时符合):(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2)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报项目经审核、评审等程序后,拨付3—1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获得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的,按1:1比例配套奖励。

办理渠道:项目申报人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站:http//www.fjbys.gov.cn/zxzx1),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和项目申报。操作步骤为:点击网站右上角“服务平台入口”,选择“个人注册”,进入“创业项目申报”。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放宽至个体工商户,对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按人数给予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渠道: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

5.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以下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人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办理渠道:贴息贷款对象先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基层站、所填报申请表初审后,报创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复核。

莆田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1.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人员除外),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自愿向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申请,市属高校将申请材料报经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

2.创业资助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办理渠道: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毕业年度学生只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办理渠道: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5.创业进修补贴

政策内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的。参加进修学习的经营者指章程中的股东,初创企业指取得营业执照三年内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办理渠道: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6.省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政策内容: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莆田生源)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并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入选的市级优秀项目给予3-1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的按1:1比例配套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报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初审,由市人社局组织评审认定。

7.省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

政策内容:为我市在校大中专生或毕业五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创业孵化服务的实体,经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补,获得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办理渠道: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报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初审,由市人社局组织审核认定。

南平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一、人才住房政策

1.人才奖励房。①2017年1月1日起,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同,并被确认为省A、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相当层次人才的,奖励不超过120㎡、100㎡、90㎡的人才奖励房;②2017年1月1日起,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与我市企业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奖励不超过80㎡的人才奖励房;③2017年1月1日起,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全日制硕士,奖励不超过60㎡的人才奖励房;④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2.购房补助。近5年获得全日制本科(急需紧缺专业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到我市基层和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满3年以上,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市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给予每人5万元购房补助。

3.人才公寓。2017年1月1日起到南平市就(创)业,且在工作地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免收租金,租住者每人每月缴纳物业管理费100元(包含物业、网络费用),水电费自行缴纳。人才公寓实行一年一租,租期最长不超过3年。租住满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由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委人才办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

4.租房补贴。2017年1月1日起到南平市就(创)业,且在工作地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房补贴。全日制博士每人补贴1000元/月,全日制硕士每人补贴700元/月,全日制本科生每人补贴500元/月(每月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租房价格)。享受租房补贴的最高年限为3年。享受期间在南平市购买并取得商品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等不动产权的,从取得房屋自有产权证明的次月起终止享受租房补贴。对已经享受过购房补助和人才公寓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享受人才公寓优惠政策不足3年的,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租房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创业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由创业地县(市、区)财政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年500元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3万元,期限最长3年。

四、市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每年度由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出40个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并推荐创业导师跟踪辅导及参加南平电视台《闽北创业》栏目进行典型宣传。

五、创业项目补助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凡2017年1月1日起入驻我市政府部门建设管理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或经评审获得省、市创业项目资金扶持的,由当地财政按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补助企业,为期3年。

以上补贴项目均在创业地人才服务窗口办理

龙岩市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

1.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岩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按不超过租金的50%、每年最高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初创三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大中专毕业创业资助项目

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担任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毕业生创业资助项目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后按四个等级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资金扶持。

4.创业大本营

创业大本营包括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根据税收、面积、吸纳创业主体数、带动创业就业人数分级给予20-100万元的补助资金;高校毕业生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根据面积、吸纳创业主体数、带动创业就业人数分级给予20-100万元的补助资金;农村互联网创业园根据税收、面积、吸纳创业主体数、带动创业就业人数分级给予5-20万元的补助资金。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根据面积、吸纳创业主体数、带动创业就业人数分级给予20-40万元的补助资金。

5.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

享受标准:每年资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6.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贴息利率: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7.网络创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享受标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8.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标准:市内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全日制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

9.就业见习补贴

对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留用人数,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见习补贴。

1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模式:(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岩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最长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11.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标准: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宁德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1000元/人。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2.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宁德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租用经营场地的,每月不超过500元补助,连续三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3.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补贴

补贴标准:每年资助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EMBA、MBA等高层次进修学习,就业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实际费用80%且每人不超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承办部门:市人社局。

4.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贷款额度:除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人员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贷款贴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个人创业贷款贴息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贴息标准: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条件认定推荐)、经办银行(贷款)、财政部门(贴息)。

5.税费减免

减免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该政策执行至2019年底。

承办部门:各级国税局、地税局。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7.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入驻宁德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经评审,获得省、市启动资金扶持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申报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00元,连续三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局、财政局。

8.开业补贴

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给予每户2000元至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局、财政局。

9.创业项目补贴

补贴标准:在我市工商注册开业三年内创业项目和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根据在创新水平、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社会效益和带动就业等方面条件,每年由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3-10万元的资金扶持,并推荐导师跟踪辅导。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局、财政局。

10.住房补贴

补贴标准:在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获省级项目补助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创办人员或团队(团队不超过3人),给予连续3年,每年1000元/月住房补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局。

11.扶贫奖励

补贴标准: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鼓励返乡创业企业参与扶贫攻坚,对通过两年以上的雇佣、合作经营新型农村合作社、采购农产品等方式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每帮助一户贫困户脱贫,给予5000元奖励。

承办部门:各级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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