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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次数:2018-03-14      更新时间:2018-03-14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根据《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教育脱贫攻坚作用,打通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最后一公里”,促进学院毕业生充分和高质量就业,现就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2018年起,学院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

资助对象:经学院认定后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认定时间及方式:每年10月底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普通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建立就业补助信息库。

发放方式及标准:根据应届毕业生就业补助信息库,每年3月底前,按每生2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经费来源:从学费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按规定可由学校自主安排使用的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根据《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闽教学〔201724号)有关要求,申请还款救助,由各地市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发放。

三、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除享受高校就业补助金外,仍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由省财政专项补助支付给学生。

四、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可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57号)等规定申领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学院所在地的财政支付给学生。

五、工作要求

(一)各系及相关部门要将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作为“教育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大学生重点帮扶工作,及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并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二)各系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信息库,重点帮扶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鼓励和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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