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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jgx     文章来源:<a href='/ShowCopyFrom.asp?Cha      点击次数:2006-09-05      更新时间:2006-09-05

为加强学生住宿的管理,有院学生处拟定的《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经学院研究,现同意印发实施,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主题词:学生工作住宿管理 规定印发通知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印

附件1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公寓)正常生活秩序,保持宿舍(公寓)内外环境安全协调与和谐,为学生们创建整洁、卫生、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实现学生宿舍(公寓)的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校学生宿舍(公寓)管理是学校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宿舍(公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系要本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对学生宿舍(公寓)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伍的主导作用。贯彻服务、管理、教育三位一体的原则,以管理为保证,以教育为目的,以培养人才为根本,做到服务落实、教育落实、制度落实。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生个人和群体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定期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学生监督。

第二章 学生入住管理

第四条 为便于学院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院指定的学生宿舍(公寓)。

第五条 确有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走读:

1.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其家庭有固定的住宅且在延平城区两桥以内;

2.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住校集体生活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请走读须履行如下手续: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父母签字;

2.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家庭详细住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

3.由系初审,学生处复核并备案。

第七条 学生凭注册通知单入住宿舍(公寓),应按时交纳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

第八条 学生入住由学生处负责统一分配、管理,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转让学生宿舍床位。

第九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同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处审核后统一调整、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异性。

第十一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持相关部门开具的离校通知单,到所在楼栋验收财产、结清水电费用、交房间钥匙后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离校学生退宿后还需暂住者,凭学院有关证明继续办理住宿手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准使用热得快、电炉、水煮器等电热生活器具;不准私接电线;不准烧水做饭;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点蜡烛、焚烧物品等。

第十四条 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管理室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公寓);校内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管理室登记方能进入。

第十五条宿舍(公寓)按时开、关大门,宿舍(公寓)闭门后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由本人申请,辅导员审批同意后,向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不按时归寝者,要主动向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宿舍(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宿舍(公寓)。

第十七条 不在宿舍(公寓)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院允许的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宿舍(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公寓)。

第十八条 勇于制止不良行为,宿舍(公寓)内不许酗酒、行令划拳,禁止乱抛瓶罐等物,严禁滋事、打架。

第十九条 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寝室必须反锁房门,关好窗户,寝室钥匙不得转让他人。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管理员出示证件予以登记方可外出。宿舍(公寓)区内发现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条 宿舍(公寓)保洁员进行寝室卫生大扫除,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学生外出实习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管理室予以登记,并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发生治安案件由保卫科协助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查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协助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住宿学生按学院规定参加宿舍(公寓)楼栋安全值班,保卫处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三条 爱护宿舍(公寓)内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如发现坏损和人为破坏应及时报告管理员和保卫处。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安全、节约、限时、定量、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作息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水、电表实行“一舍一表”,定量供应,超支部分费用由各寝室学生分担。

第二十七条对超出部分按现行标准收费,自行到总务处充值消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不得私接电线,改装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私动供电设施,出现故障及时向管理员报修。

第五章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公寓)的日常维修由总务处负责。由学生到总务处填写项目报修单后给予维修。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公寓)维修范围:宿舍(公寓)区内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家具设备、房屋等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日常维修,凡需购置材料的,该材料费均由该寝室学生分担(材料费标准见学生宿舍财产维修单价表)。

第三十二条总务处维修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留下事故隐患;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做到小型维修24小时内完成,紧急维修当日完成,大型维修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尽快解决。

第三十三条 人为破坏公物,经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后方进行维修;责任不清的,其费用由全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三十四条 为了便于维修工作的及时进行,学生宿舍(公寓)保留所有房间的钥匙一套,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进学生房间,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学生在借用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并及时归还。

第六章 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公寓)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所必须的用品。管好、用好、爱护公共财产,是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室内家具、设备用品由宿舍(公寓)管理中心统一配置、发放。入住后管理员将予以详细登记学生签字认可。如有缺少,学生应立即到管理室登记,没有及时登记的,以丢失论处,责任自负,照价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住宿人员应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无论属个人使用或集体使用,学生均负有使用、爱护、管理责任,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第三十八条 管理员应加强管理,经常提醒学生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加强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学生宿舍调整时,不得搬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及用品。

第三十九条 各类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支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干扰其工作。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寝室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卫生规范如下:

(一)地面保持干净;

(二)室内空气新鲜;

(三)门窗洁净、明亮;

(四)桌面整洁;

(五)学习、生活用品定位摆放整齐;

(六)窗面平整、洁净;

(七)被子、枕头叠放基本符合军训要求;

(八)无乱拉线(绳)现象;

(九)卫生间整洁、无异味,无下水道堵塞现象;

(十)阳台干净,不乱堆放杂物;

(十一)墙面及房顶无乱写乱画现象,张贴内容健康、格调高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维护宿舍(公寓)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泼水;不从窗口向外扔杂物;便后冲水。按时清扫宿舍垃圾,尊重宿舍(公寓)保洁员的劳动。

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饲养任何宠物。

第四十三条 公共区域卫生由学生宿舍(公寓)保洁员负责。卫生规范如下:

(一)走廊、楼梯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

(二)厕所无污垢、无异味;

(三)洗脸间水池、地面干净,无乱倒剩饭现象;

(四)公共场所门、窗干净明亮;

(五)房顶无蜘蛛网、灰尘等。

(六)窗外明沟清洁,排水通畅。

第四十四条 宿舍(公寓)管理中心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公寓)卫生检查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系和有关部门通报宿舍(公寓)卫生情况。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根据平时检查、评比成绩,结合学生住宿期间表现等汇总材料,提出意见,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评出“优秀寝室”、“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并对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公共秩序维护

第四十六条 入住学生宿舍(公寓)的全体学生必须维护宿舍(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七条 男、女生原则上不得互窜宿舍,确有特殊情况要进入的,需持学生处、团委或系相关证明,在出示相关证件得到管理员同意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小时。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9:00以后一律不接待。

第四十八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内进行踢足球、打篮球等易损坏公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损坏门窗玻璃等公物加倍赔偿。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早上6:00开大门,晚上23:00锁大门,按时休息。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得喧哗,嬉戏、大声播放各种音响。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公寓)走廊、楼梯、过道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放杂物。

第五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公寓)内打麻将和赌博,一经发现报有关职能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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