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外人员进出我校的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工作与生活次序,经校综治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校外人员是指除我院教职工及其家属、学生以外的人。本办法所指的校外人员的行为状态是指校外人员进入我校后的各种活动的情况。
二校外人员进入我校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我院校园治安。
三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校外人员,校人事保卫科与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自行处理、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1. 扰乱校园次序、致使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2. 扰乱会场、操场或者学院其他公共场所的次序的;
3.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4.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的;
5. 未经院领导书面批准,在院内道路、操场或其他处所堆放各种物品的;
6. 殴打我院师生员工的;
7. 非法侵入教职工住宅的;
8. 公然侮辱、诽谤师生员工的;
9. 用各种办法威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或干扰师生员工正常生活的;
10.偷窃、骗取、抢夺、抢劫我院公私财物的;
11.敲诈、勒索我院公私财物的;
12.故意损坏我院公私财物的;
13.在我院非法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宣传与活动的;
1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书刊、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15.其他违法或违反我院规章制度的。
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校外人员,全校师生员工可以制止,或者报告学校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如拨打“110”电话报警),学院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者。
四对于居留我院的暂住人口,由院人事保卫科会同其他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五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禁止校外人员在院内摆摊设点,提篮叫卖活动。
六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严厉禁止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七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严厉禁止男性校外人员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入女生宿舍。
八对不受欢迎的校外人员,可以将其驱逐出校。
九校外人事保卫科及其他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校外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出示有关的证件,询问有关的情况,对于身份不明的校外人员可以将其移送公安机关。
保卫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