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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11-23 12:25     (点击: )

闽林院纪〔2016〕13号

关于印发《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现将《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1月20日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关于规范

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贯彻执行《福建省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闽委教综[201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谈话函询类线索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谈话函询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两个责任”的落实,根据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副处级及以下干部、教师、职工。

第三条 谈话函询是对反映职能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履行职责等方面问题线索的一种纪律审查方式。

第四条 谈话函询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讲究方法策略,注重心理疏导,做好思想工作,保证纪律审查安全。

第五条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线索:

(一)反映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

(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反映笼统、不具体的问题;

(四)其它认为需要谈话函询的问题。

第六条 谈话函询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院纪委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

(二)院纪委直接进行谈话。

第七条 院纪检监察室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排查,提出谈话函询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审批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明确主办人员。

第八条 采取谈话方式的,由纪检监察室填写《谈话呈批表》,拟制谈话提纲,报纪委书记批准后办理。需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的,由院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转交事宜。纪检监察室直接与被反映人谈话的,要组织好谈话并做好谈话准备,确保谈话安全。谈话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谈话笔录,把谈话对象说明的问题记录在案。谈话对象必须在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就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纪检监察室。谈话对象要按照省纪委《关于要求廉政谈话函询对象对个人情况说明作出承诺的通知》(闽纪办〔2016〕52号)要求在情况说明上手写承诺并签名。

第九条 采取函询方式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填写《函询呈批表》,拟制《函询通知书》,报纪委书记批准后,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安排专人送达,并做好签收登记。函询对象必须按照《函询通知书》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纪检监察室。函询对象要按照省纪委《关于要求廉政谈话函询对象对个人情况说明作出承诺的通知》(闽纪办〔2016〕52号)要求在情况说明上手写承诺并签名。

本人书面情况说明主要包括:

(一)对谈话函询问题作出的说明;

(二)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检查;

(三)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四)需要向组织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干部职工在接受谈话函询时,要如实正面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要按照谈话函询的要求及时报送材料,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要对谈话函询对象的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未如实说明情况、故意隐瞒问题或者谈话函询了结后又有信访件反映相同问题线索,经核实属实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如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处理上可从轻考虑。

第十二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闽委教综[2016]4号)文件要求,谈话函询工作结束后要形成谈话函询书面材料,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报纪委书记审批。

(一)属一般性履职问题,将提出监督意见;

(二)有证据证明涉嫌违纪的,或者被反映人不能说清情况、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建议进一步初核;

(三)违纪情节轻微的,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四)不属于违纪的一般性问题,给予教育提醒,并建议了结;

(五)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建议了结。

第十三条 坚持问题导向,注意通过谈话函询发现问题。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闽委教综[2016]4号)文件的要求,院党委每年将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谈话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办结后,纪检监察室要认真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院党政领导。

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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