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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2015-04-14 08:16     (点击: )

闽林院党〔2014〕32号

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室系部中心:

现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宣传贯彻。

中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政治任务,是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的重要保证。党委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教育纪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

(二)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三)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行为。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持续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改进教风、学风。巩固和拓展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健全密切联系师生、维护师生权益的长效机制,加强纠风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深入推进源头治理。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洁氛围。深化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并实施学院《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和完善学院党政议事规则,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五)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学院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学院纪委执纪办案,加大查信办案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成长。

(六)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班子成员要坚持从我做起、向我看齐、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廉政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做廉洁从政的表率。落实“一岗双责”,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看好自家人,守好自家门”,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根据职责分工,必须做到各司其职,守土有责。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院党委书记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责、唱主角,做到“四个亲自”。

1、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亲自听取反腐倡廉情况汇报,分析形势,查找问题;对年度重要工作,亲自分解任务、督促落实;亲自上廉政党课,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2、重大问题亲自过问。对党风廉政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认真研究;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亲自把关、跟踪问效;对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亲自约谈、监督整改。

3、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针对重点环节,尤其是可能出现职能交叉、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的关键节点,亲自协调,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运转顺畅、有效推进。

4、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及时听取重要案件查办情况汇报,组织力量进行督促办理;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坚决反对和制止说情、阻挠甚至威胁、干扰办案工作的行为。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1、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落实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并监督纠正。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中出现的各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应及时请求汇报。

2、学院各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严格落实上级及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规定和要求,切实抓好对分管范围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在职责范围内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行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

切实加强保障机制建设,通过严格的督查、考核、问责,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一)“双报告”制度。按照省委要求,学院于每年12月底至下一年度的1月10日前,将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上级党委和省委教育纪工委。学院各二级单位每年以书面形式向院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二级单位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随时报告。

(二)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坚持并完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试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大会上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情况,由二级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述责述廉要书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师生群众的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谈话提醒制度。根据《中共福建省纪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的意见》(闽教纪工〔2014〕14号),结合学院实际,完善并执行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制度,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四)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院党委要落实《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要求,院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认真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失察、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强烈、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纪委及时约谈,听取主体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纪委针对师生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并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五)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制度。检查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中检查主要内容为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落实主体责任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坚持健全机制、加强督查、严肃问责,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传导链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强化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与时俱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落实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细化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督促各级党组织层层传导压力,一级抓一级;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二)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出现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进行责任倒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三)强化改革推动。院党委支持学院纪委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聚焦中心任务,突出主责主业,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重视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从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创新,推动学院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制度化、科学化。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精神,现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督促各单位党组织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严明党的组织纪律。督促各单位党组织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加强党员干部组织纪律教育,严格组织管理和组织程序,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党组织将遵守党的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有纪必执、有错必究、有违必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严格执纪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对象,强化监督检查,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

(一)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出差、办公用房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紧紧抓住节庆等重要节点、“三公”经费支出和财务制度管理等重要环节,不定期开展检查,严肃查处和通报违纪违规行为,继续巩固和发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二)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加强对廉政准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规违纪问题。

(三)加强重点领域监察。加强对科研经费、基建修缮、招标采购、资产运营、财务管理、招生工作、学术诚信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促进权力规范运行。紧紧抓住重点防控环节,强化防控措施,完善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四)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认真做好经济责任、科研经费和建设工程预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计工作,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加强效能监察。认真办理效能投诉,组织开展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深入治理“庸懒散”等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等行为实施问责。

三、严肃办信办案,坚决有力惩治腐败

认真受理信访举报,规范处理来信来访。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

(一)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党员干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以及严重损害学院形象和师生利益的案件。严格师德惩处,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完善办信办案工作机制。按照上级纪委要求,严格信访举报线索管理制度和处置程序,加强案件线索规范化管理。严明办案纪律,严格办案程序,改进案件查办方式,提高办案质量。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院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进一步规范立案调查、核实取证、案件审理等程序。落实“一案一整改”制度,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推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三)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凡发生重大案件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写出责任分析检查报告,并开展以案例剖析为主的警示教育;需要追究责任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强化工作保障机制,促进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推进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一)报告工作制度。院纪委要认真落实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处置反馈制度等,及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书记约谈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存在问题较多、师生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单位,由院党委、院纪委负责人约谈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督促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三)谈话提醒制度。院纪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提醒谈话;对新提任的处科级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对反映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干部,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工作。

(四)自我监督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定性量纪权、执纪监督权的行使,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自觉接受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或者出现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 对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对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的;

(三)对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转的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或放任不管,导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第六条 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或者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向学院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七条 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不分解,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问题不整改,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制度不及时建立或完善,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导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失职失察,不抓不管,听之任之的。

第八条 职责范围内发现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故意隐瞒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向院党委、纪委报告,或借故推迟、拖延报告的;

(二)为违纪违法问题有关责任人员开脱、袒护、甚至包庇的;

(三)指使、纵容下属阻挠、干扰,人为制造办案障碍的。

第九条 其他应当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单位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的;

(三)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如实报告并主动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办理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院纪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责任、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学院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需要追究责任的,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向院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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