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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建省教育厅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2017-04-06 14:37     (点击: )

中共福建省教育厅党组文件

闽教党〔2017〕1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深化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落实省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制定了《福建省教育厅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开展“1+X”专项督查,是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及部门的职能职责,创造性融合形成的一种工作机制和方法。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大意义,把“1+X”专项督查作为履行主体责任重要内容,作为常态化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厅机关相关处室要主动履职,把开展“1+X”专项督查纳入分内之事、应尽之责,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以紧抓不放、一抓到底的毅力,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推动“1+X”专项督查机制常态化运作,并取得实效;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通过查处一批、问责一批、通报一批、教育一片等方式,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全力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再深化、再提升,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政治生态,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中共福建省教育厅党组

2017年3月16日

福建省教育厅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X”专项督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对“三公”经费和教育扶贫资金的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发挥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的作用,突出精准监督、突出联动联查、突出责任倒逼,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X”专项督查,“1”指的是驻教育厅纪检组和厅直属机关纪委(以下简称“驻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对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履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职责情况的督查。“X”指的是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在抓好自身认真履职的同时,根据业务职能和管理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对厅机关其他处室、厅直属单位和学校(含厅直属高职高专院校,下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专项督查工作实行厅党组统一领导,驻厅纪检组监督指导,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统筹协调,其他相关职能处室分工负责、分级督查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1”——驻厅纪检组和厅机关纪委的主要职责

驻厅纪检组负责对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和省属高校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再监督检查。厅机关纪委负责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开展执纪审查,提出问责建议;负责统筹协调厅机关各相关职能处室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

(二)“X”——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的主要职责

厅办公室:负责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公务接待、公文简报、各级各类会议、节庆活动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公务接待、公款吃喝、文山会海等奢侈浪费问题;负责对公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抽查公车使用审批记录、维修记录,以及核对里程数、油耗、节假日定点停放等情况,重点查纠违规配备公车、公车私用、虚报油费或维修费、违规养护等问题;负责对各级各类干部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配置、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等问题。

厅人事处:负责对厅机关规范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下同)津补贴情况和厅直属单位(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厅机关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年终奖以及离退休人员补贴等发放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厅直属单位(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是否超过省工改办核定的总量额度、绩效工资是否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主要领导干部的绩效工资水平是否在规定限额范围内;以及其他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负责对厅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厅直属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兼职、因私出国(境)及护照管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未经批准出国(境)、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

同时,厅人事处还要承担内审工作职责(挂靠),负责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加强对厅直属单位(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教育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查。配合厅财务处,联合查纠“三公”经费违规开支、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赠送礼品礼金和公款旅游等“四风”问题。

厅财务处:负责加强厅机关财务日常管理、厅直属单位(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负责对“三公”经费使用管理情况、教育扶贫领域资金落实和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超标准接待、同城接待、公款旅游、私车公养等问题;在会议培训费、科研经费开支中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上下级转移支付、虚列费用、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以及套取、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虚列扶贫资金等损害师生群众利益的问题。

厅对外合作处:负责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因公出国(境)、赴台的审核审批把关和日常监督。重点查纠未经批准公款出国(境)、利用虚假邀请函或虚假日程骗取出国任务批件、擅自改变行程、违规绕道或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

厅科技处:负责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及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厅财务处,加强对各单位(学校)科研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报销或利用虚假发票在科研经费中报销接待费、购送礼品、车辆使用费,假借项目名义公款国内旅游或出国(境)旅游等问题。

厅教师工作处:负责对全省教育系统教师执行师德师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学术腐败、师德败坏等问题。

厅工会:负责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利用工会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购发购物卡等问题。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全省学生资助资金落实和监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开展专项巡察,重点查纠套取、冒领、截留、私分、挤占、挪用、虚列困难学生资助资金,或假借学生资助名义,违规报销公务接待费、购买礼物送节礼等问题。

除以上职责外,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提出需要督查的其他对象和内容,厅机关各相关职能处室应一并列入督查范围。厅直属机关党委和组织处,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统筹指导,强化党的作风建设,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厅直属单位(学校)也要参照“1+X”专项督查方式,对本单位(学校)内设机构、下属企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厅机关各相关职能处室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集中督查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督查,并在元旦、春节、五一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开学放假等重要节点,进行重点抽查。专项督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到带着问题去、针对问题查、盯着问题改。

第六条 厅机关各相关职能处室,每半年应向厅党组、驻厅纪检组和厅机关纪委书面报告专项督查情况(含总体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和问责建议),涉嫌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要立即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处级及以上干部(含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移送驻厅纪检组;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应及时移送厅机关纪委。驻厅纪检组和厅机关纪委要按照规定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梳理和处置,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要依规依纪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学校)开展自查自纠。

第七条 驻厅纪检组每年至少1次牵头组织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对省属和厅属高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1+X”专项督查情况进行再监督检查;厅机关纪委每年至少1次组织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1+X”专项督查情况进行再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厅机关各相关职能处室要改进监督方法,在确保专项督查效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时间开展专项督查。驻厅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专项督查的主体、时间和对象全覆盖。厅机关纪委应定期召集厅机关各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对专项督查成效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工作建议。督查工作人员要带头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敢于担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注重结果运用。厅机关每年对“1”和“X”工作情况分别进行考评,结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专项督查结果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为绩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提任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加强追责问责。厅机关各相关职能处室要建立“责任清单”“问题清单”“问责清单”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开展“1+X”专项督查或履行“1+X”专项督查职责不到位的厅机关相关职能处室,应严肃追责;发现被督查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督促整改;对不配合督查,对指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提请驻厅纪检组或厅机关纪委约谈主要负责人,或采取通报、诫勉等方式进行问责;对于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的,甚至故意瞒报、漏报的,要对相关督查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会同厅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

抄送:省纪委有关领导,省纪委办公厅、党风政风监督室、第三纪检监察室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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