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发布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4-12-04     点击: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
 
闽财资[2012]1号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

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闽财资[2011]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资[2011]4号),制定本业务规程。
一、年度部门预算中已批复的资产购置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是细化部门预算的一项内容,为减少年度执行中申请追加购置计划和审批手续,各单位应将能列入年度预算的购置事项编入部门预算,随部门预算一起编审和批复。
年度预算执行中,对部门预算中已批复的资产购置事项,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编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细化表”(见附件1),作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附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批复(追加)经费中涉及的资产购置项目
年度预算执行中,部门申请批复年初待分配预算资金、中央下达专项资金和申请追加经费中涉及资产购置项目的,应在申请批复经费的函中一并报送资产购置计划。省财政厅在批复经费预算时同步批复资产购置计划。
1、部门按闽财资[2011]4号文要求编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表”,作为经费申请函的附件一并报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受理,按批复(追加)经费的程序办理审批。经批准批复(追加)经费指标时,涉及资产购置的,同步办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财政版)(见附件2)。
3、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财政版)作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附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从单位经费中安排的资产购置项目
1、年度预算执行中,单位从已批复预算资金、结余结转资金等单位经费中安排资产购置项目的,应按照闽财资[2011]4号文要求编制“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表”,按资产购置审批权限审批。
2、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资产购置计划,按照“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单位或主管部门版)(见附件3)进行审批;需要报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购置计划,由主管部门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受理后,统一按照“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表”(见附件4)和“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财政版)办理批复。
4、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时,将“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 作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附表,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
本文附件的表样及闽财资[2011]3号、闽财资[2011]4号等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相关的材料可通过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fjcz.gov.cn)专题专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下“规章制度”子栏目进行下载。
附件:1.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细化表
    2.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财政版)
3.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主管部门及单位版)
4.福建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表(省财政厅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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