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委托经营细则
发布者:学院     发布时间:2017-05-05     点击: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委托经营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后勤服务社会化,保护各方利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江南校区食堂委托经营管理细则。

一、受委托经营方必须具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全院师生服务的思想,模范履行“服务育人”的宗旨,努力搞好餐饮服务。

二、受委托经营方必须严格执行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食堂经营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上级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受委托经营方与学院或学院委托的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张营业。

四、受委托经营方必须逐月按时结算水、电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价格按市场价格收取。

五、为加强食堂管理,到食堂消费必须实行刷卡消费,学院不受理现金消费的投诉。

六、普通餐要求定时供应:具体时间:早餐:6:30-8:30;中餐:10:30-13:00;晚餐:16:30-18:30。特色餐可根据学生需求适当延长。最迟不得超过23:00。

七、人员管理

1、受委托经营方应使用思想品德好、体检合格、能力较强、卫生习惯好的人员,全体人员必须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2、受委托经营方与聘用的人员必须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有人员与院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必须服从学院有关规定。

3、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4、受委托经营方的所属人员的食宿自行解决,体检费、卫生许可证费自负。

5、所有人员统一着装(衣、帽、口罩、手套),持证上岗,做到文明、优质服务。

八、期限与合同终止

1、委托经营管理期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2、凡因故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终止合同。承包方未经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的,经营绩效考评金一律不退。

3、受委托经营方能认真履行合同,考核成绩优秀者,在下一轮委托经营管理时可按《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江南校区食堂经营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进行议标,或在下一轮竞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受委托经营方索取赔偿或扣款,并终止与受委托经营方的合同。

①受委托经营方及其下属员工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损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未经同意,擅自停业,不能保证正常供应的。

③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④对服务质量差,师生意见大,反映强烈,且经多次教育、整改仍无起色的。

⑤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院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服从管理的。

⑥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的。

⑦食堂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与师生发生争执,动手打人的。员工打人的,一经查实,受委托经营方应立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若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动手打人的,查实后,经营合同立即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⑧未经学院同意,将食堂分包或转包他人经营的。

⑨经营者之间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经济责任

1、对在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中不合要求的,给予受委托经营方以下扣款:

①一次检查不合格,提出警告;

②三次警告后仍不合格停业整顿,扣款2万元,直至符合要求方可重新营业。

③炊餐具或出售的食品经卫生检测不合格者,除检测费用自理,并扣款2000元,并取消下轮议标、投标资格。

2、超出规定范围经营的,一经发现,扣款2000元—10000元。

3、有下列服务质量问题者给予扣款或停业整顿:

①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统一着装(衣、帽、口罩、手套),不讲究卫生的每人每次扣款500元;

②服务过程中粗言秽语,态度生硬、冷谈,一经查实,一次扣款500-1000元,并作出书面检讨;

③对故意损坏公有物品,一经发现,除赔偿损失外,扣款1000元;

④对违章操作,不正确使用炊事机械的,除批评、纠正外,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500~3000元扣款;

⑤对不安全用电者每次处1000元扣款;

⑥对打错多刷卡的,每次最少处以刷卡金额的十倍扣款;

⑦出售的饭菜有问题的,除退还原有饭菜金额外,处饭菜金额至少十倍的补偿款,并处至少十倍的扣款。情节恶劣的,可以重罚。

4、对质价明显不符的,除批评、警告外,可以给予1000~2000元扣款或停业整顿。

5、对不配合学院开展工作,不能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所交办的工作,处1000—5000元扣款。

十一、炊餐具的添置、维修及管理

1、学院提供食堂经营场所及现有的炊餐具,不足部分可由受委托经营方根据需要添置,费用自理,必须不锈钢化。

2、学院提供的炊餐具,必须当面清点、造册,明确价格,与受委托经营方办理交接登记(附清单)。

3、对清单内所列炊餐具的维修,由受委托经营方自负。

4、承包期满时,受委托经营方应按清单交清所有炊餐具,如有损坏、遗失或去向不明的由受委托经营方赔偿。

十二、食品采购按有关食品采购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学校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140号 (天麟校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瑞路1号(江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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