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学院     发布时间:2017-12-18     点击:

闽林院〔2016〕210号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公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院各处室系部馆科中心、工会、团委: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深入宣传发动,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2月22日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公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房产(公房)管理,有效利用房产资源,稳定青年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住房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房是指由我院投资兴建的住宅或学生公寓。

二、租房对象  已租住公房的教职工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新教职工(含内聘教职工)。

三、过渡性公房安排

1.由需要租住公房的教职员工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视房源情况、经学院研究确定是否能给予安排。原则上两校区只能安排一处,一人最多只能安排一间。优先考虑安排一线青年教工。

2.向学院提出住房申请的教职工应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江南校区除外):(1)未结婚的职工;(2)在延平区六个办事处辖区内无住房的职工。

四、公房管理相关规定

1.租住人员辞职、调动(以人事处通知为准),应到后勤处办理退租手续,并结清水、电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退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学院退还其原先向学院缴纳的房屋建设资金(租住押金)。

2.取得学院公房租住资格的教职工非本人常住,学院有权收回住房,出现转借、转租、闲置、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的,学院按每月20元/m2标准从违约教职工工资中扣缴租金(自学院送达通知书起到退还公房为止)。

3.租住人员不准私自改变公房的原有结构,住房使用者应自负住房的水电费用以及维修费用(水、电维修自付费用以表后为准、含表)。

4.需要值班的人员根据院长办公室的通知,值班人员值班用房安排在江南校区1-4#学生公寓的01间,5#学生公寓的01间和33间,以及两个校区指定学生公寓房间,入住人员若岗位变化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所占房间需立即腾退,不退者从次月起通知计财处按5.5元/m²从工资中扣缴租金。

(1)相关值班部门负责人、系部党政负责人、副书记、学生科长、专职辅导员每人安排一间。

(2)其他值班人员二人安排一间。

5.非值班人员午休房的安排

(1)需要午休的部门负责人,可申请入住闲置学生宿舍,每二人一间。

(2)需要午休的教职工,可申请入住3#、4#学生宿舍的架空层,每四人一间。

非值班人员入住的午休房,每年7月份必须退出学生宿舍,待新生安排完后,再根据房源重新安排。

6.凡已安排临时租住周转房或值班房及午休房的教职工,又认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自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到后勤处办理退房手续。

五、房租标准

经咨询南平市房管部门、借鉴相关院校经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租用学院公房者按以下标准执行。

1.没有参加过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助福利的职工的月房租按天麟校区6.0元/m²、江南校区学生公寓3.0元/m²收取。

2.没有参加过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助福利,但延平区六个办事处辖区内有住房的职工的月房租按天麟校区9.0元/m²、江南校区学生公寓4.5元/m²收取。

3.参加过房改或已享受过住房货币补助福利,且已结婚或在延平区六个办事处辖区内有住房的职工的月房租按天麟校区11.0元/m²、江南校区学生公寓5.5元/m²收取。

4.1998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未参加房改或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助福利的教职工,天麟校区月房租按4元/m²收取。

5.天麟校区干训楼的房租按70%计算。属于组织调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且夫妻分居两地,在六个办事处辖区内没有住房的住户,免收其房租和水电费。

6.值班人员和入住闲置学生宿舍午休的部门负责人,免收房租,用电每人基本数为30度/月,用水每人基本数5吨/月,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7.入住架空层午休的教职工,免收房租和水电费。

8.公房内有空调配套的,还需要缴交每月每平方米1元空调使用费(若需要自行安装空调,应安后勤处指定位置)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此前学院颁布的有关公房管理的文件自行废止。

学校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140号 (天麟校区)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海瑞路1号(江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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