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院     发布时间:2018-01-05     点击:

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福建省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等。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上基建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及零星工程、修缮等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的管理,包括项目决策、立项、勘察设计、项目控制价的制定、项目招标、合同签订与执行、工程款支付、项目施工、变更与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及建设档案归档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学院对管辖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权责、严格管理、落实责任。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总体规划实施,依据国家、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报批手续,遵循基建程序,确保满足工程质量、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院根据基本建设任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和领导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纪委书记、分管项目建设和招标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招标、监察审计小组,其职能分别由学院后勤处、国资科、纪检监察室履行。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立项

第六条  学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院校舍的质量与安全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确保学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争创优良。学院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学院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学院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院建设项目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学院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市发改部门批复认定。

第九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院有关单位根据办学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策。

第十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是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单位,应按学院校园总体规划要求,拟订项目建议书,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向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经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后勤管理处(基建职能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各项政府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有资金保障的前提下实行立项审批制。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0万的勘察、设计、监理和物资采购,在招标签约前应报省教育厅审核或备案。

(二)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修缮、装修、装饰工程及绿化、消防、安装工程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须经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根据相关规定报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三)除(二)的情况外,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或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批准立项。

(四)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批准立项。

(五)单项工程项目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的零星修缮工程,由分管领导批准立项。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先提出估算申请报告,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先行抽选代理进行概算,得出概算结论后向学院提出立项申请,按上述管理权限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

事关学院师生员工生活、安全的紧急抢修、抢险项目,职能部门可以先采取与抢修项目相关的措施,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设计与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市发改委及相关主管部门或学院批准的立项文件,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做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学院和设计单位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及工程设计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吸纳专家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使初步设计方案使用功能更加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和设计获批准后,后勤管理处要根据项目大小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行政许可报批工作。建设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规模和相关指标组织施工图的设计。

第十六条  学院基建工程项目应在办妥各项行政许可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建设项目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提高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学院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如有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不具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图出图后,后勤管理处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四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学院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优秀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实行公开招标。具体工作由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文件和程序执行。不得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因建设项目特殊情形需申请邀请招标或者其他形式招标或者可不招标的,由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建设项目工程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行政许可相关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一条  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职能部门应当将项目工程图纸等资料送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同时由另选一家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编制)预算;造价咨询机构由院招标办按程序选定。经两家造价咨询机构核对产生控制价,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优惠下浮率确定发包价,通过合法招标程序产生中标单位,然后由分管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1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及零星工程项目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对1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及零星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做出预算,其招投标管理及招标范围,按照相关文件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勘察、设计、代理、监理、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      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院长委托,由后勤处处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院长委托,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建设工期。学院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合同盖章一律使用学院法人公章,不得用其他章代替;各类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盖章按照《学院建设工程合同审签表》及有关印鉴使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项目履约保证金为10%)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合同初稿一般由学院职能部门(后勤处)提出,也可以视情况由中标方(施工方)提出。不管由哪一方提出,都应同时提供内容相同的电子文档。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条款拟定后,负责建设的职能部门(后勤处)应对合同初稿进行全面的拟定、修改;合同款在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应经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修改;经招标部门、计财处会签后项目建设分管院领导审签,最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文本院办、后勤处、招标办、计财处、纪检监察室各保存一份,后勤处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学院与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要进行严格管理,认真检查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情况。要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发现建设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变更与签证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实施。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安全、施工环境、变更签证等及各参建主体的管理、协调、督促合同的完全履行。学院要主动协调参建各方主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督促、检查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机构、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文明施工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涉及的市政道路和管线、公共交通、水、电、电讯等配套设施建设,在规划设计中要主动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促使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与学院建设项目同步,保证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后按期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必须指定建设项目工程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必须熟悉其管理的工程设计文件内容和合同规定;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程及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学院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二条  若需学院采购的大宗基建材料及重要物资设备,须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购还是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如工程需要变更,必须按规定的工程变更程序执行;技术上要求的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使用功能上的变更,经按学院工作程序报批,研究决定后方可变更施工。

第三十六条  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预计超投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擅自实施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学院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七条  职能部门(后勤处、工程现场代表)对隐蔽工程的现场要及时做好相关数据记录,并现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再行施工。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变更,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变更金额在4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处集体研究决定。

(二)变更金额在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院领导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变更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第(二)款程序后,报院长批准。

(四)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

(五)原则上变更累计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10%。

第三十九条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方为有效。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应由建设职能部门发给承包人和监理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变更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可以先采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措施,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事后应及时补办设计变更等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视为无效。无效变更图或未经同意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变更通知),不能作为施工和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必须履行工程签证手续,实行联签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签证单要有监理方、施工方,代表学院的现场管理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签字确认方才有效。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签证单要有施工方,代表学院的现场管理员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的签字确认方才有效。

第四十一条  在符合变更条件与程序的情况下,工程签证单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固定格式,所填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二)签证的原因、内容、时间务必表述清楚;

(三)签字确认手续齐全、原始记录完整(如有);

(四)所附的变更示意图,应当标注清晰、完整;

(五)必要时,应拍摄照片予以佐证。

第四十二条  签证的工作程序

承包人提交签证报告监理人审核确认---设计人员出具图纸或通知---发包人现场管理代表(2人)(属隐蔽或灭失工程内容的签证应由发包人工程现场代表、监理、承包人共同到现场签字确认)、职能部门(后勤处)负责人审核确认---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重大签证的须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将签证报告返还承包人和监理人。

第四十三条  签证审批权限

(一)在合同预备金限额或学院预(概)算总额内,按以下规定签证审批: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4000元以下(含4000元),或工期在1天以内,由现场代表审核确定后,报职能部门(后勤处)集体研究核定;金额在4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或工期延误在5天(含5天)以内,由现场代表审核确定后,报分管领导召集职能部门(后勤处)集体研究审批核定;金额在1-5万元,或工期延误在10天(含10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召集职能部门(后勤处)集体研究审核后,报院长审批;一次签证的经济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或工期延误在10天以上的属重大签证,须按程序报学院基建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

(二)情况紧急的(如抢险等)职能部门或分管院领导可先作处理,但应及时汇报并按规定程序签证。

第四十四条  一个签证项目(一件事)只能办理一次签证,一张签证单只能签注一件事。签证单一式四份,其中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和发包人各一份。

第四十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采用合同清单以外材料的,职能部门(后勤处)应当组织现场管理人员、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市场询价,市场询价结算时不再下浮,确认后下发通知由施工方采购。

第六章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第四十六条  严格学院建设项目工程的付款审批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严禁设立账外资金。对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进度款)超过5万元的支(预)付,实行院长、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分管基建的副组长共同会签制度;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款支(预)付,按学院财务制度审批。

第四十八条  根据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与支付工程进度款。付款前,施工方须提供足以支持应该付款的完整有效的单证,并说明合同的执行情况,经监理人和职能部门(后勤处)、分管领导审核签章,交计财处复核,最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方可付款。

第四十九条  遵循按工程质量、进度付款的原则。建设项目工程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学院计财处予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至合同总价的85%,一般情况3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不支付进度款,特殊情况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价款,原则上在竣工审结后支付,确实需要在竣工审结前支付的,需在办理完整手续后支付变更签证所增加工程款的70%以内。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经审计后,并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后支付至工程审核价的95%,质保期满并经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计财部门共同确认项目质量无问题后支付项目工程尾款,即退回5%质保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  学院建设项目资金按规定程序支付。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财务会计不得支付建设项目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完成经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文书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后勤管理处应事先组织各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管理人员、政府监督部门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初验),并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五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规划、质监、消防、环保、档案管理部门等验收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保验收以及零星、修缮等建设工程验收由使用部门、后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计财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共同完成。

第五十四条  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预算及结(决)算等资料(包括竣工图),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五十五条  决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职能部门(后勤处)会同监理人应当对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工程量的确认和造价复核(初审),然后由学院监察审计小组负责按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第五十六条  审核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核经监理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审核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三)经双方认可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及相关签证。

第五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计经基建职能部门审核(初审)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并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查定案报告书。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经确认后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按合同约定留置5%质保金,按程序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  项目交付与保修管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具体要求,交付使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决算后列入固定资产。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向学院后勤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项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学院应责成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起止时间。

第九章  工程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后勤管理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工程项目备案要求,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图纸、合同等建设资料。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包括学院、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参建主体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学院基建档案管理部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原则上不外借。如需外借应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约定归还日期。查阅、借用档案应保证档案资料完好无损。如需复印档案资料,必须征得学院领导的同意,并注明被复印文件名称及复印份数。为防止档案资料丢失、缺损,在资料文件的接收、查阅、出借、归还等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院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资料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工作,以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在发生丢失、被盗及其他严重情况时,应立即向学院领导报告,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三条  学院基建工作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和发布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基建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各科室工作要点,以及招投标工作,材料、设备采供,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信息应在网上公布,加大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力度。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福建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和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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