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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试行办法

2008年03月05日 00:00 党办 点击:[]

第一条 为了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拟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前,由党支部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以及其他有必要让党员、群众了解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公示形式

按照公示内容,由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设计统一格式的公示表,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运用各类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一般5至7天。

第六条 公示程序

(一)实施公示。在党委(党工委)领导下,由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公示内容、形式、时间,公布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二)意见收集。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党支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和党支部,要认真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

(三)调查处理。公示期满后,党支部必须对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公示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七条 结果运用

(一)公示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应栏目,作为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发展对象的重要依据。

(二)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结论,由党支部负责人在支委会或党员大会上说明。

(三)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党支部大会研究其入党问题。

第八条 公示纪律

对公示对象问题的调查,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严格为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保密。对于泄密者,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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