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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费交纳执行新标准的通知

2008年06月05日 00:00 党办 点击:[]

关于党费交纳执行新标准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08年4月1日起,党员交纳党费执行新的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纳党费的计算方法为:计算基数×相应比例

二、党员党费交纳计算基数为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我院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地区补贴五部分,计算基数为五部分之和(税后)。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内聘、合同工党员,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四、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即工资单的第一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五、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教职工家属党员(无固定收入),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六、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附:党员执行党费新标准审定表

党委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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