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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

2008年03月05日 00:00 党办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或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党组织和组织部门不认真贯彻党中央、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的有关规定,不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没有科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不认真实施发展党员工作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使所辖单位发展党员造成全局性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失误的,要追究党组织和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常手段把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追究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规违纪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尚不构成违纪,但问题比较严重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可采取批评教育或通报等形式,督促其整改。

第四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条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省委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国资委政治部,各大学党委组织部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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